無論行政長官崔世安在今日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是否會如外傳的那樣,宣佈啟動修訂新《土地法》的程序,主要是針對承批商不規責的部分;也無論是在對待修訂新《土地法》的議題上,站在支持或反對的一方,都必須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的初心,及《澳門基本法》的主要精神條文。只有將之讀懂弄通,才能明瞭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的條文,是否應當修訂,及其修訂的方向、幅度是甚麼。
實際上,「一國兩制」的制訂,原本是針對台灣的,但由於台灣的內部情況極為複雜,兩岸統一難以在短期內實現,因而在台灣地區實施「一國兩制」的條件尚未成熟,而正在此時,香港、澳門的問題先後被提了出來,並經過中英、中葡談判簽署了協議,而協議的最主要內容,除了是中國政府分別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之外,就是規定在香港、澳門繼續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就是「一國兩制」首先在香港、澳門實行。
既然如此,澳門特區實行的就是資本主義制度,而資本主義制度的最重要特徵之一,就是保護私有財產制,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理論上的「公產均富」。為此,實行及維護資本主義制度就貫穿了整部《澳門基本法》,尤其是在其《序言》、《總則》和《經濟》等章節。
為此,《澳門基本法》第六條明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産權」,幷在第五章《經濟》的第一條(總第一百零三條)再一次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而具體到對待土地的問題上,儘管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但承批商在屬於國家所有的海灘上投下巨資進行的填海及市政工程所形成的物質,或已經施工(如打樁等),還有小業主已經繳付的買樓資金(包括全資或首期和向銀行的供款),不能因為「收地」而連同這部分私有財產也一併「充公」掉。何況,「沒收財產」是《刑法典》對罪犯判處的「附加刑」,承批商和小業主都沒有觸犯《刑法典》,作為體現善良行政的行政法,沒有理由「行政法刑法化」,對他們實施「沒收財產」的「附加刑」。這與基本法所揭櫫的維護私有財產制,背道而馳。即使是退一步,他們違反了行政法,也只是「罰款」而已,而不是「沒收財產」。
《澳門基本法》圍繞著土地問題,還有第一百二十條。其表述是這樣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曾經參加過澳門基本法起草的幕僚工作的楊靜輝,在《澳門基本法釋義》(人民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指出,跨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土地契約,是指澳葡政府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所有土地契約。這些土地契約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後的效力,將由澳門特區政府依法予以承認和保護。依法,首先是基本法,尤其是本條的規定;其次,還要依照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特別是有關土地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只有跨越一九九九年的合法土地契約,才會得到澳門特區的承認和保護。凡是符合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法律的土地契約,才算得上是合法的土地契約。所謂「承認」,是認可由原澳葡政府與承租人簽定的土地契約的合法性。對於合法的土地契約及與該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基本法都予以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區政府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護」,即要維護合法土地契約及當事人的一切合法權利,制止和懲罰一切侵權及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規範土地問題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二十條,則是這樣表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與《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相比,雖然兩者的基本意思一樣,但也有重大的差異。那就是,在澳門,是「依法」承認和保護回歸前已批出的土地,而按楊靜輝的詮釋,「依法」的「法」,既包括澳門特區的法律,更包括而且還「首先是」基本法;而在香港,則只是按照香港特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因此,承認和保護回歸前已經批出的土地,不但適用《土地法》,而且更適用《澳門基本法》。尤其是第六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按照楊靜輝《澳門基本法釋義》一書詮釋,基本法該條文首先確認了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財產私人所有制。私有財產制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留財產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應當依法保護私人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財產以及繼承的權利。私人財產,不僅包括私人家庭的財產,也包括澳門居民經營的生意或產業。私人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澳門特區政府應當按照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和財產的私人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與這個條文的規定來衡量,新《土地法》的「一刀切」規定,符合《澳門基本法》所揭櫫的「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財產私人所有制。私有財產制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的精髓嗎?
回顧圍繞著新《土地法》的爭論,我們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主張修訂新《土地法》的,多是資本主義制度的支持者和實踐者,包括商界(不管是否批給土地的持有者)及律師。
而堅持反對修訂新《土地法》的,則主要是在歷史上傾向於社會主義的團體,包括工人團體、基層團體;即使是在反對派人士中,也有過去曾經是出身於左派團體,以至在香港的大學主修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人士。
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分野。誠然,「一國兩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但馬克思主義也必須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地與各地、當時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比如,馬克思主義主張整體性地實現社會主義,而列寧則是在一個國家率先實現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主張依靠產業工人進行城市革命,而毛澤東則是「農村包圍城市」。同樣,馬克思主義主張社會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而「一國兩制」卻是在一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主體之下,允許個別特殊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而且,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特別行政區,不實行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的理論及實踐,亦即不能發生無產階級向資產階級及資本主義制度作鬥爭並予以推翻的行為,更沒有過去曾經風行一時的「工人階級領導一切」現象。這是基本原理,一切過激的和「左」的做法,「仇富」、「反商」的情緒及言行,都是與「一國兩制」的原意相抵觸的,都是不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保護私人財產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