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一般性通過 獲大多數議員支持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建議在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科處二千至一萬元罰款。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時表示,法案主要內容有七點,當中包括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新聞媒體宣傳國歌,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等。

陳海帆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7年12月啟動了有關《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在草擬過程中,考慮到澳門雖然在回歸時制定並通過了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因此,現時已有相關的法律就國旗、國徽和國歌進行規範,但基於《國歌法》所規範的一些內容,未在該法律內規範。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藉著修改上述法律作為啟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並藉此進一步落實《國旗法》和《國徽法》的規定。

大多數發言議員均支持“國歌法”立法,形容是澳門應盡之義務,有議員對條文執行存在擔憂,又認為毋須立法強制教育機構及新聞媒體的宣傳教育作法。有議員建議“公然侮辱罪”應按犯罪情節嚴重性,作不同程度的處罰,而非“一刀切”重罰。

就媒體配合宣傳方面,陳海帆回應時表示,政府請媒體幫忙宣傳“國歌法”,與過往部門透過媒體作出普法宣傳的作法完全一樣,強調不會限制新聞自由及編採自由,“只是倡導性、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處罰條文”。學校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教育的科目,引入”我與國家”的相關內容,讓學生更認識國歌國旗的歷史及內涵,並教授學生唱國歌。相信將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行上沒有困難。又指教青局現已有“國歌法”的教材,日後可隨國歌立法後再作完善。

立法會議員李振宇、林倫偉表決聲明表示,法案所增加的內容有助完善《國歌法》本地立法,亦檢討並完善了有關遵循《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內容。相關修法工作將有助於確保《國旗法》、《國徽法》和《國歌法》等全國性法律的各項規定在澳門得到全面準確落實和切實有效執行,既有助於維護國家尊嚴,又有助於增強澳門居民的國家意識和國家觀念。建議政府藉是次修法,加強社會宣導,強化居民的國情和國民教育,進一步增強居民的國家認同感和民族歸屬感。

李振宇、林倫偉指出,是次修法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並規範了國歌曲譜和奏唱國歌時的禮儀等。深信相關舉措有助於促進青少年瞭解國歌的歷史由來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培養青少年的愛國情懷。法案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相關規定應在尊重新聞媒體日常經營和運作實際的基礎上進行,明確給予操作指引,讓新聞媒體在落實這方面的工作能有所依據,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