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昨日引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的條文規定,這類的突發事件,當然包括「緊急狀態」,但也包括未達「緊急狀態」的各種突發事件,包括嚴重自然災害、重大人為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動亂、恐怖事件等,亦即是《民防綱要法》所規範的「緊急預防狀態」。因此,這個條文值得參考的。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還有一個條文,是第五十四條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上述兩個條文針對一些突發事件虛假信息的編造與傳播,會造成公衆的集體恐慌,甚至出現大規模的危機蔓延,極大的影響應急處置工作的有效開展,而作出的防範及禁制法律措施。實際上,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社會上各種信息傳播方式都呈現出明顯的小道傳播特點,加上社會公衆的心態極不穩定,在面對傳言甚至謠言時,常常是「寧願信其有、不願信其無」,這些都爲謠言的傳播提供了溫床。特別是在各種傳播手段高速發展的當代,手機短信、網絡論壇等現代傳播技術極爲發達,謠言産生和傳播的速度之快,輻射範圍之廣,往往令人防不勝防。因此,有必要對遙言這種信息傳播形式嚴加控制。這有利于表明政府嚴厲管制編造、傳播突發事件虛假信息行爲的態度和决心,有效威懾、制約各類突發事件虛假信息的散播。
不過,為了體現比例主義和平衡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還置有一個第五十三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該條文的立法原意,是基于現代憲政體制下公民知情權和行政信息共享的要求,政府需要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定權限或在授權範圍內向社會統一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信息發布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的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確保社會公衆獲取真實的突發事件信息,有利于社會公衆積極配合、參與應急處置的實施工作。二是建立一個完整的信息傳輸渠道,有利于爲政府的應急指揮决策提供科學的依據。信息時代最核心的要求就是網絡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的共享,保障信息快速通暢地傳遞。因此,建立一個完整的信息傳輸渠道,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整合各類應急信息資源,是建立快速有效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的必然要求。另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在短時間內應急指揮决策的過程,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事件的處理。而影響决策水平最重要的因素除了决策者的素質外,就是决策者獲得信息的準確、全面與否。因此,統一、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有利于爲政府的應急指揮决策提供科學的依據。
實際上,以內地為例,近年來許多危機公關事件,不是由網絡觸發,就是由網絡傳播或放大。但許多政府部門和企業當危機出現時都不知道如何正確面對和處理。往往被媒體一報道或炒作,不是無所作爲就是就胡亂出招,將原本不大的事件演變爲一場空前的危機。如貴州瓮安事件、遼寧西豐事件、陝西「華南虎」事件等等。因此,危機媒體公關已成爲當代政府領導者的必修課程。領導者能否
迅速化解輿論危機特別是「網絡輿論」危機,能不能將壞事變成好事已成爲執
政能力的一項重要指標。
因此,必須在處置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健全強化新聞發布機制,及時全面發布權威消息,是有效引導輿論,消除謠言,避免媒體炒作,樹立或重建政府形象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它有助於増强公衆對政府的信任。由於突發事件往往由于事發突然,公衆對事件茫然無知,出于對自身利益或對自己生命財産安全的擔憂,本能地對有關信息會産生一種天然的渴求。他們急於知道突發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現狀如何、政府或有關部門采取了什麽措施以及自己應該如何行爲等等。如果政府或權力部門如迅速、及時告訴公衆發生了什麽事情以及政府采取了什麽措施,滿足了公衆的「信息饑渴」,就會贏得公衆的信賴。否則,如果政府保持沉默、封鎖消息或遮遮掩掩就會失去公衆的信任。
它也有助於遏制謠言,安定人心。突發事件發生後,公衆往往表現出茫然不安或恐慌,而流言、小道消息的傳播往往會令公衆的這種恐慌不安加重。他們迫切需要聽到權威的聲音。政府此時發出信息是穩定人心,提高其承受力的最有效的途徑。如政府及時主動地發布有關信息,讓公衆對突發事件進行比較全面的瞭解,就能减弱公衆的恐慌和恐懼情緒,否則,任由流言、謠言橫行,就會增加社會的不安情緒,甚至引發公衆的過激行爲。西方有一諺語,「恐懼的心理比恐懼的到來更可怕」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它更有助於危機的緩解或化解。公衆既是突發事件的受害者,同時又是抗灾救灾、應對危機的主體。因此,政府能否將自己所掌握的、涉及到民衆生命安全與健康的信息,及時充分地告知民衆,對於穩定民心、動員民衆力量,具有重大意義。
當年「千島湖事件」就具有深刻的教育意義。本來,台灣情治機構就謊報軍情,將此單純的刑事案件歪曲報告為「解放軍作案」,而李登輝如獲至寶,公開辱罵「土匪政權」。但在此嚴重態勢下,政治敏感度不足的浙江省公安部門,卻封鎖現場,禁止台灣媒體採訪,這就讓台灣記者們更相信了李登輝的讕言,發出了傾向錯誤的報導。對此,上海《文匯報》駐浙江記者萬潤龍撰寫了題為《千島湖「三•三一事件」搞新聞封鎖適得其反》的「內參」,指出有部門搞新聞封鎖,封鎖的只是我們自己,卻堵不住海外的聲音,導致海外媒體發表了很多不利於我們國家的主觀報導,事件真實的情況無法通過正當的傳媒渠道及時地昭告世人,任境外的一些歪曲報導和社會上道聽途說的小道消息流傳,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政治損失和極為惡劣的影響。中央領導很快就在這篇「內參」文章上做了批示,新聞封鎖這才得以取消,事實真相終於得到披露。但「千島湖事件」卻已在政治上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影響。中央有關部門也在「千島湖事件」後專門發了文件,規定對突發性事件應允許公開報導。後來,發生了高雄市議會民進黨籍(屬於「新潮流系」)議員林滴涓到遼寧探望男朋友遭到劫殺的事件。遼寧省台辦新聞處長陳永浩主持接待台灣記者的工作,吸取「千島湖事件」的教訓,處理得很好,每天兩次向記者提供有關情况,全面充分地披露了事件的真相,使海峽兩岸同胞不僅瞭解了事件本身的真相,還從媒體上看到政府對臺胞的同情和關愛,增强了民衆對政府的信任。臺灣一些媒體想在這一事件上做文章,搞成第二個「千島湖事件」,也未能得逞。因而陳永浩晉升為省台辦副主任,後更是調升澳門中聯辦台灣事務部部長。這就證明,突發事件,必須資訊透明,及時公開,就可將謠言消滅在萌芽階段。既然內地都可以做到,澳門特區就更應能做到。
在《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諮詢期間,一些人在反對設置「虛假社會預警罪」時,也要求設立公開透明的新聞發布機制。這是合理的,應予接納。因此,《民防綱要法》有必要在設置《虛假社會預警罪》的同時,也更專設一個條文,規定政府機關尤其是民防統籌協調機構在澳門特區進入「預備緊急狀態」後,必須主動作為,隨時發佈相關的權威及準確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