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即日起公開諮詢,為期 45天。諮詢文本建議,未經法官許可,截取通訊將論罪。
可截手機社交程式訊息
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向傳媒簡介了《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諮詢內容。諮詢文本建議調整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可截取的通訊類型,由電話通訊改為電信方式,包括傳遞的文字、符號或任何資訊性質溝通和交流等。文本建議截取通訊的適用犯罪類型新增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罪、恐怖主義罪、販賣人口罪、危害國家安全罪、電腦犯罪,而現行透過電話實施的侮辱罪將改為透過電信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脅迫罪、侵犯住所罪及侵入私人生活罪。文本亦建議在適用犯罪中刪除走私罪。
文本同時建議設立專門刑事罪名,處分未經法官許可的截取通訊、違反保密義務或不當使用所截取通訊所取得資料等行為,最高判囚 3年。
另外,諮詢文本建議須取得法官批示命令,才可查閱、提取已儲存的通訊內容,例如資料儲存於移動硬盤,法官可命令硬盤的持有人開啟或解鎖,若有關人士拒絕合作,將觸犯加重違令罪,最高判刑2年。
平衡打擊犯罪和保障權利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希望能夠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包括司法官、律師及法學理論和實務等界別)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完善立法方案,使將來制定的相關法律制度,能夠在有效偵查和打擊犯罪,以及與切實保障居民法定的通訊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從而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
黃少澤指出,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單行法律,目的只在於適當優化及完善電話監聽制度,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適應性修改,而並非要在電話監聽作為偵查手段方面創設一項新的制度;新法案除了保留現行法律中所有保障性的、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同時也訂立更嚴格、更仔細的程序性規定,以及加入具針對性的保障巿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條款,務求在充分保障《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賦予本澳居民通訊自由和秘密等法定基本權利的前提下,確保通訊截取手段作為合法方式輔助刑事偵查更加充足且有效。
黃少澤表示,本次修法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一步完善現行電話監聽法律制度、充分保障市民法定基本權利和自由、全面規範刑事偵查工作、改善刑事偵查質量、提升刑事偵查效率、保障社會安全的重要舉措。
黃少澤說明,因應現代通訊科技的迅速發展,各種新興的高智能犯罪亦應運而生,利用智能電話等現代通訊工具的犯罪手段層出不窮,同時,一些傳統犯罪亦借助現代通訊科技手段,變得更具組織性、更高協同性和更強隱蔽性,使犯罪形態變得更加複雜和高智能。由《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的現行電話監聽制度已實施超過二十一年,已經遠遠無法適應現代通訊科技的發展趨勢,亦不能滿足現代智能型和隱蔽型複雜犯罪的偵查工作需要,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故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訂和完善,以有效回應通訊科技的迅速發展以及當前和未來的犯罪發展趨勢。
黃少澤也指出,在2013年特區政府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時,保安當局曾經提出一併修改當中的電話監聽制度,相關法務部門的領導及法律專家都給予了積極、正面的回應,但是,有關領導及專家亦認為,由於現代通訊科技的迅速發展,為確保《刑事訴訟法典》的穩定性,從立法技術上建議政府適宜透過制定單行法律的方式進行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