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北市雙子星案 5大團隊虎視眈眈」報導中投公司聲明-其中約505坪土地涉及國民黨與黨產會之爭議,其投資風險甚大,請投資人事先深入了解以免造成損失。
有關日前媒體報導「北市雙子星案 5大團隊虎視眈眈」、「該案將於10月1日截標」等內容,中投公司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子公司欣光華公司持有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公園段一小段188-16地號土地(下稱C1土地),土地持份面積達505坪,為該土地除台北市政府外,持份面積最大之地主,合先敘明。
二、有關C1土地捷運聯合開發,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於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七年二月六日兩度來函要求欣光華公司簽署C1土地增補契約書,惟「欣光華公司若簽訂該土地增補契約書是否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所規定之處分?」是否罹於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似有未明,故本公司前於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函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函釋,後歷經數月未獲回應,本公司遂再於七月十七日發函請求函釋,該會至今仍未作出決定,僅於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800017號函要求本公司補充相關文件,亦即前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具體答覆。
三、又依台灣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5號裁定,第十八頁載明「基上,益徵原處分僅係認定聲請人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未進一步就聲請人所有之現有財產之來源及屬性予以區別確認。至於聲請人所有之現有財產是否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猶須由相對人依黨產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行認定,並非原處分所當然產生之法律效果至明。」亦即中投公司子公司欣光華公司之財產現階段雖經黨產會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但仍不是「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文第二項之規定,本公司可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黨產會備查即可。
四、惟黨產會卻堅決主張本公司股權雖尚未移轉為國有,但業經該會認定為不當財產無申請許可處分之餘地,本公司對此表示不能接受業已提出行政訴訟,意即對本案之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本公司之任何意見表示均將涉及上述之法律爭議而無法決定。
五、依據本公司與台北市政府簽訂之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乙方(即本公司)取得C1街廓內土地之應有持分所有權後,如因未履行本契約約定之義務致聯合開發無法順利進行而造成甲方或其他土地提供人或投資人之損失時,乙方除應負賠償之責外,甲方並得徵收其所持有C1街廓內土地」,基於此一條文本公司如因未履行本契約約定之義務致聯合開發無法順利進行而造成投資人之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又本公司股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其持有本公司之全部股權,業經黨產會處分認定為中國國民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並命中國國民黨移轉為國有。中國國民黨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起撤銷前開處分訴訟,並聲請停止前開處分之執行,雖獲裁定停止執行;惟本公司迄今仍遭黨產會以本公司股權應歸屬中華民國所有為由,禁止向中國國民黨給付任何基於持有本公司股權所生現金股利。是以本公司股權目前究屬黨產或國產仍有爭議,由於黨產會尚未作成決定,倘因前開爭議未能及時讓本公司於本案中行使於法於約可得行使之契約或法律上權利義務,恐將致本公司有發生違約責任之虞。
六、又上述爭議本公司業已多次函請捷運局於相關文件中應予載明,供投資人參考,並出面協調黨產會,惟均未獲正面回應。
七、基上,本公司鄭重聲明,由於雙子星開發案投資金額龐大,請有意投資興建雙子星案之團隊應自行審酌將本公司股權歸屬爭議及黨產會遲未決定等因素,所可能造成投資興建時程延宕納入投資風險考量,若日後因各投資開發團隊未能自行考量上開因素致受損時,其結果也應由各投資開發團隊與黨產會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