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國「四•二五革命」(又稱「鮮花革命」或「康乃馨革命」)後的首任軍人澳督李安道,近日來澳重遊故地。當年只有三十四歲,作為第一百二十二任澳督的李安道將軍,既是歷任最年輕的一位澳督,也是秉承「四•二五革命」的左傾政治精神,在四年多任期內推行最多改革和發展計劃的澳督。他在其任內,推動並參與制定《澳門組織章程》,在澳門政治體制上推行去殖民化,更引入立法會議席民主成份,使得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有直選、間選及官委等途徑,不但在港澳地區首先引進選舉尤其是直接選舉的民主制度,而且這種「三結合」方式還延續到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後,被寫進了《澳門基本法》。
李安道將軍這幾天在澳門訪問期間,有人問道,澳門是否可以對立法會引進全部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的方式?葡國是否應更多跟進澳門問題,如英國經常會跟進香港的情況那樣?李安道回答說,葡國對澳門的管治權已經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移轉了,之後,中國有其對澳門憲制責任了。「葡萄牙可以跟進,但不應該干預澳門和中國的事情。」他又表示,葡國是希望加強同中國及澳門特區關係,「這是正在做的」。
李安道的表態是正確的,這完全符合「四•二五革命」的精神。尤其是對於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表達不干預中國和澳門內部事務的態度,是一個負責任的政治人物的正確態度。當然,他也是在客觀上維護自己曾經參與創立的立法會議員是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及官方委任三部分組成的體制。不過,可能是他後來離任後不再留意澳門事務,而忽略了兩個重要的歷史背景,一是他的隔任繼位者高斯達將軍,將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葡國公民獨享而向澳門華人居民開放,在客觀上為後來澳門回歸後實行「澳人治澳」準備了政治及組織基礎;其二是在中葡談判中,葡方代表團出於保護葡裔居民參政權的考量,極力維護他在澳門的政治遺產,但卻也在客觀上形成澳門特區沒有「雙普選」前景,使得「反對派」氣急敗壞。
正如吳志良博士所著《澳門政治發展史》所述,在「四•二五革命」之後,澳門葡裔居民分為保守派(右傾)和激進派(左傾)兩派,前者以「公民協會」的宋玉生為首領,後者以「民主協會」的華年達為代表。保守派在潛意識上是希望澳門能夠繼續由葡國管治的,甚至還在一九八零年初,意圖以修訂《澳門政治章程》,將體現中葡建交秘密協議精神的澳督由葡國總統任命,改為由澳門的葡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因而被澳門傳統愛國團體批判為「變相澳獨」。而激進派則受葡國左傾青年軍人的「反殖民戰爭」政治立場所影響,早在中葡建交之前,就曾經在「佛笑樓事件」中,寫信給葡國政府,要求立即將澳門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後來在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本來是有意比照《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但卻遭到葡方的反對,主要是鑑於當時不久前左派軍人澳督高斯達將軍向澳門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後,打破了葡裔居民對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壟斷權」,再無「三百多票就可當選一席」這支歌仔唱了,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必須依附於由華人傳統愛國社團所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有可能當選,因而擔心在將澳門政權交還給中國後,澳門傳統愛國社團不再作同樣安排,葡裔居民就將難以進入立法會,因而堅持要將這一句改為「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以保留委任議席。盡管後來形勢有了變化,也有葡裔居民透過直選途徑當選立法會議員,但這並非是依靠葡裔居民選民的力量,而是由包括華裔及葡裔居民在內的公職人員支持的結果。
後來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根據這個精神,在其第六十七條訂明,「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確定了立法會不存在普選的前景。因為既然選舉產生的議員是「多數」而不是「全部」,就設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且,「多數由選舉產生」,也沒有指定是「普選」亦即「直選」,因而其中有部分是由「間選」產生。這與李安道將軍當年對澳門立法會組成的設計底線。基本相符。但也有不斷改善,由選舉產生尤其是直接選舉的議席逐步增加,加大了立法會的民主成分。
其實,立法會之所以保留委任議員,除了前述的在中葡談判中由葡方提出的訴求,因而在《中葡聯合聲明》中就有了「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表述之外,還因為葡方堅持要將《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的規定,延續到回歸後的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實際上,葡國國會搶在中國全國人大通過《澳門基本法》之前,通過「決議」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是作出四點保留的,其中第三點的原文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適用。」
在葡國國會「決議」所提到的三個法律規範文件中,《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一、澳門在葡萄牙行政治理期限內,將依其特別情況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地位受管轄。二、依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一號法令,併同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五十四號法令的修正,澳門法律規章仍繼續有效。」此條文規定了《澳門組織章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一、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均在有選舉資格的市民中委任,組成方式如下:(A)、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B)、八名以直接和普遍選舉產生;(C)、八名以間接選舉產生。」在這裡,《澳門組織章程》是將委任議員排列在第一序列的,相對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二將委任議員排列在第三序列位,可見葡方更重視委任議員,將其在立法會的位階擺放在直選和間選議員之上。
《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三部份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代表,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這是源自於《澳門組織章程》對澳門立法會議員由委任、直選、間選三部分組成的規定,而葡方代表團在中葡談判中堅決反對回歸後的立法會有「普選」的發展前景,必須繼續保留委任議席。
因此,李安道將軍對澳門政治體制的設計中,關於立法會議員產生方式的貢獻,不但體現在葡國管治澳門之時,而且也是延續到澳門回歸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