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九)

上周本欄提及在樓宇外牆進行工程的限制,以及倘若工程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由誰承擔責任等問題。

9.小業主在共同部分進行對其使用獨立單位屬必要的工程,是否須獲“小業主大會”許可?

第14/2017號法律允許“小業主”無須經“小業主大會”許可,也可以在共同部分進行對其獨立單位的水、電、空調、暖氣、燃氣、通訊及類似的設備、設施的運作及使用屬必要或有益改善工程,但有關改善工程不可妨礙到其他“小業主”使用其本身單位或共同部分,以及損害其重要利益(例如影響到其他“小業主”的人身安全)。

雖然法律豁免了“小業主大會”的許可,但法律要求有意進行上述“必要或有益”的改善工程的“小業主”應在開展工程前,在樓宇入口的大堂及進行工程範圍附近的顯眼處張貼有關通知十五日,且準確指出將進行工程的類別;如有“管委會”,亦應一併以書面方式通知“管委會”。待張貼通知經過十五日後,方可進行有關工程,但如屬必要及緊急的工程,則可立即進行,但應儘快張貼有關通知,並書面通知倘有的“管委會”。

10. 上述工程所引致的開支是否由進行工程的“小業主”自行承擔?如工程對他人造成損害,又由誰承擔責任?

第14/2017號法律明確規定進行工程的“小業主”須承擔工程所引致的開支,亦須對在工程進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以及其後出現的因建造上的瑕疵或保存上的缺陷而造成的損害負責。

有關新法對過去《民法典》關於“更新工程”所作的修改,下星期再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