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日到立法會引介經濟財政範疇的二零一九年施政方針,並回答議員們的詢問。從積極財政範疇明年度的施政重點看,許多項目都涉及到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包括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深化「中葡經貿合作服務平台」、有機結合「一帶一路」倡議、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繼續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等。另外,也有不少澳門特區與內地各地的區域合作的內容。
當然,其他政務範疇都有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項目。例如行政法務範疇的宣介憲法和基本法,國際司法交流;保安範疇的國家安全、民防中的區域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口岸管理等;社會文化範疇的保護「澳門歷史城區」;運輸工務範疇的海域管理、跨境交通建設、供電供水、駕駛證件互認等。
但比較起來,「孭重飛」的,看來還是經濟財政司範疇比較明顯,而且任務艱巨。其中,有些是中央政府直接指令的,而且還是多年前就已提出,並已多次寫進執政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或國務院的政府工作報告的。其執行效果的良窳,直接關係到澳門特區政府是否重視及處理好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的問題。
特別重要的是,梁維特司長被民間視為新一任行政長官的熱門人選之一,甚至是「大熱門」。而經過「十九大」之後,人們對行政長官的要求,已不單止是過去的愛國愛澳、中央信任、澳人擁護等三大條件,而且還增加了有管治能力,以澳人的長遠福祉為依歸,向市民講清施政理念,通過選舉團結澳人,帶領澳人向前走。特首要能準確地貫徹落實《基本法》,全面、準確、客觀向中央反映澳門的實際情況,提出工作意見;也要用符合澳門法律規定、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方法向市民解釋中央的政策,落實中央的決策。更應要搞好中央與特區關係,服從中央不但要從口頭上,而且更要從實際行動上。不但要幹勁、能力,而且也要有政治智慧。如果梁維特司長果真是有參選行政長官的意願的話,就必須在這幾方面下功夫。
應當說,澳門特區政府從行政長官崔世安到包括梁維特在內的整個領導班子,都基本符合上述條件的。但倘是以「十九大」報告,尤其是習近平主席對實現兩個「一百年」必須「捋起袖子加油幹」的更嚴格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著一定的距離。而且,在維護中央與特區關係方面,雖然確實是出自於內心,並也盡心盡力,但可能是出於認識能力的不足,在實質性的作為上,可能還有某些方面存在著一些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濕濕碎」的事,但嚴格要求起來,卻是關係到國家主權或中央專有權力的大事。
比如,澳門貨幣的稱謂,就關係到國家主權。實際上,「美元」、「英鎊」、「歐羅」、「日圓」、「韓元」、「越南盾」、「新加坡元」、「泰銖」,以至「港元」、「新台幣」等貨幣稱謂,其前綴詞往往是註明這種貨幣所屬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並由該國家或地區發行。而在回歸前,由於澳門是由葡國管治,因而人們習慣將澳門貨幣稱為「葡幣」。對此,《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也就是說,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的正確稱謂是「澳門元」,而不是「葡幣」。在中國政府已經對恢復澳門行使主權已經十九年之後,澳門特區政府仍然「隻眼開隻眼閉」地任由民間市場流行「葡幣」的稱謂,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在許多零售店或旅行社等商業機構,以至是在一些公務員的慣常用語,都仍然在使用「葡幣」一詞,或是用以標價,或是在填寫發票時採用,或是口頭交流對話時使用,就等於是把中國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澳門元,「默認」為葡國的法定貨幣或由葡國的銀行發行的貨幣,在客觀上形成「澳門回歸,貨幣稱謂仍未回歸」的現象。
這就凸顯了澳門特區的宣傳推廣基本法的工作,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社團,仍然存在著死角盲區,而且還是發生在廣大「澳人」日常生活的領域,因而折射了宣傳推廣基本法,即使是在最為傲人的普及層次,也還是未完全到位。有人認為這是民間市場的事,與政府及其相關主管機構無關,政府不能干預市場;其實此說大謬,政府作為基本法的執行單位,對在澳門特區法律轄區內任何領域發生的抵觸基本法及法律的事情,都應主動地透過適當的方式去予以矯正,最少也要進行廣泛的宣導,或是與各行業的團體合作,強調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澳門貨幣的稱謂是「澳門元」,不能使用任何與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政主權的事實有所抵觸的稱謂。,即使是民間經濟活動,也不能發生任何與基本法有所抵觸的事。
另外,也必須籍著對「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進行優化處理工作的機會,從「一國」亦即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層面,去考慮如何更好地改革「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審批制度。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按照該項規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需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雖然可以家庭團聚等理由,申請到澳門定居,但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是有一定限額的,具體數額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而「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也在客觀事實上「抵制」國家實施的「單程證」制度,等於是不尊重甚至是「搶奪」中央的相關權限。
也就是說,內地居民到澳門定居的批准權限,是屬於中央政府,這個關係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澳門特區所擁有的權限,是進入澳門特區定居的人數,由國家公安部和國務院港澳辦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因而即使就是這一點,也不是特區政府自己可以確定。這就更遑論向擬來澳門定居的內地居民擅自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了。而目前的正規做法,是內地公安部門向移居澳門的原內地居民,發給「單程證」,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據此而向其頒發澳門居民身份證。因而批准內地居民到澳門定居的權限,屬於國家機關,目前是國家公安部,具體是國家移民管理局,並授權下屬各地方層級的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機構處理。但是,透過「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及其家庭,卻沒有辦理註銷內地戶口手續。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的正確做法,其一是在「兩制」的範疇內,按照貿促局提交的關於「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短中長期優化工作報告,進行整改;其二更重要的是,回到《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請求澳門中聯辦進行協調,由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請示報告,共同研疑一套既有利於澳門特區輸入各種優秀專業人才,又能符合基本法和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並不佔用日常「單程證」名額的實施方案。而且,擬輸入人才由內地權威機構與澳門特區相關機構,對「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聯合審核,不但注重其專業技能,也要對其個人品德進行嚴格考核,嚴格防止使用購買虛假文件的情況。
即使如此,也應刪去現行必須具備「第三國文件」的規定,以嚴格遵守國家不實行「雙重國籍」,禁止購買外國護照等法律的規定。而且,也是防範貪官外逃及轉移資產的要求。在某個角度上,更是為了捍衛「一個中國」原則,避免與台灣當局的「邦交國」發生任何官方接觸的問題。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