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唱國歌應舉止莊重 政府解釋按實況判斷

【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一常會與政府代表已將整部法案所有條文審議過一次,現等待雙方法律顧問完善技術問題後,爭取本月內完成最後工作文本及撰寫意見書。

政府解釋已清晰

何潤生稱,政府代表在會上澄清、解釋了一常會的疑問,亦提交了補充資料。如“奏唱國歌”的條文,提到“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政府解釋有關條文是根據貫徹內地“國歌法”而制定,所謂的“舉止莊重”、“肅立”、“不尊重”是針對一般情況,但特殊情況如身體不適、殘疾人士、肢體有問題或智障人士等,不會強求。同時,會根據每一個案來判斷,原則上在奏唱國歌的活動現場不得與周邊人談話、發出噓聲或怪異聲音、大聲傾電話等。但規範僅是在奏唱國歌的現場,而非“電視播放國歌時搭緊巴士、在屋企食緊飯都要肅立。”一常會認為政府的解釋已清晰。

國歌納入68所校

一常會亦關心到國歌納入中小學的問題,政府代表介紹現時全澳正規教育學校有77所,今次納入中小學教育的有68所,差額在於個別屬幼兒園及回歸教育學校。

至於“新聞媒體宣傳國歌”條文所指“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政府代表解釋重在“可要求”、“配合”,何潤生引述行政法務司司長強調,不會干擾新聞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如果違反條文亦不會構成任何刑事或行政處罰。有關“新聞媒體”是指定期刊物、紙章媒體,以及TDM、澳門電台、綠村電台,不包括網媒、衛視及有線電視。

違規關係到續牌

另外,TDM、澳門電台、綠村電台需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雖然違反時沒有罰則,但由於這3間機構透過政府獲簽訂定批給合同或取得牌照而經營,故政府會考慮在批給合同中附加有關條款規定,對無正當原因而不遵守播放國歌要求的電視台或電台是否予以續牌作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