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訂的租賃法律制度,訂立租約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即“認筆跡”)。那麼,轉租要“認筆跡”嗎?
訂立轉租合同,實際上相當於一份新訂立的租賃合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訂立的租約),所以,在新法生效後訂立的轉租合同亦須“認筆跡”,即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簽名均須“認筆跡”。
除了“認筆跡”之外,訂立轉租合同還須注意一點,那就是承租人必須得到出租人(一般是業主)的同意才可以轉租。
這裏所指的同意包括事前同意或後事後追認。事前同意,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訂明承租人可以轉租,又或者雖然合同中沒有說明,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協議訂明可以轉租。實際上比較常見的是這種情況。
事後追認,是指承租人未經同意下把單位分租,但事後出租人亦承認了次承租人的身份時,即出租人同意了轉租。不過,實際上盡量不要使用事後追認的方式,因為出租人事後不一定會同意,而且按照法律規定,純粹出租人知悉有關單位被轉租,並不代表出租人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換言之,出租人必須明確表明同意轉租,否則,有關轉租亦不視為成立。
為了確認出租人已同意有關轉租,次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出示租約或者同意轉租的文件,以便了解業主是否同意轉租以及租約期限。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07、1008至101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