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處3年徒刑或科最高360罰金。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立法重在引導教育非懲罰
立法會以大比數細則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會議。
法案規定,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罰款2000至10000元(澳門幣,下同)。侮辱國歌最高處3年徒刑。法案還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如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或行政長官下令禁止的場所等;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在奏唱國歌時,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罰款2000至10000元;調整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違者最高處3年徒刑,或最高360日罰金。
法案並規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新聞媒體宣傳國歌,建議中央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作引介時指,須透過本地立法落實中國《國歌法》,將對國歌的尊重及維護體現於法案中。考慮到國家立法重在引導及教育,而非懲罰,因此小組會討論時取消了對“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的懲罰性規定,不對違反者作處罰。構成“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主觀要素,則僅限“直接故意”方式觸犯。
對於違反“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行為,法案列舉了部分,“尤其是”焚燒、毀損、塗畫、玷污或踐踏國旗或國徽;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討論時議員區錦新及蘇嘉豪均指,刑罰必須明確,反對用“尤其是”字眼。蘇更指,尊重國家應由心而發,不應用刑事威嚇人民尊重和愛護,正如不可立法要求政府尊重及愛護人民;加上“尤其是”字眼,令人不知道刑罰範圍“擴到幾大”。
陳海帆表示,相信無任何國家可容忍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的行為,也指澳門刑法有幾十條罪用了“尤其是”的表述,行為方式不可能窮盡列舉,除了有主觀、客觀要素限制,“唔會有人(因)唔清唔楚而構成犯罪”,亦相信法官處理這類案時會作出公正判決。
議員馬志成及邱庭彪均指,用“尤其是”的舉例方式,常見於澳門法律。邱庭彪指,該罪有主觀要素(直接故意)和客觀要素(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方式)限制,並非隨便定罪。
要求傳媒宣傳非強制性
有議員問到,中小學教育教材會否全面記載有關國歌的資料,包括國歌的作曲、作詞人生平,陳海帆回應,就國歌、國旗教育方面,教青局有向學校提供教學書籍、資料供參考,但不是強制性,學校可自行製作教材,相信無論教青局或學校均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去決定教材應該寫入甚麼內容。
就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蘇嘉豪指政府可要求媒體甚麼可為可不為,對新聞自由造成很大影響,不用鼓勵字眼而用“要求”,相當不當,並需警剔會否有越來越多法律,對媒體作出要求甚至強制。
陳海帆則請傳媒不用擔心及過度解讀,宣傳國歌責任仍在政府,政府是依靠媒體此一平臺,配合一齊宣傳,而傳媒自身也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她強調這非強制性,不配合亦不會構成任何違法行為。至於宣傳的方式,則像現時一樣,預留時段播放宣傳片及購買版面,沒有區別。
最後上述條文僅在吳國昌、區錦新和蘇嘉豪反對下,獲大比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