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通過、生效及其主要內容。今天會介紹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其他內容。
基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要落實保障每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還須依靠各締約國自行立法及制定措施。所以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其履行《公約》的狀況,包括在加入《公約》後一年內遞交報告,以及其後應委員會的要求下,報告其國內履行《公約》所採取的措施及進展情況。
另一方面,基於《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制定措施讓每個人都可享有公民及政治的權利,以保障人類固有的尊嚴,因此在本澳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規定每個人可享有相關的權利。
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就有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或監禁等規定;在《刑法典》中,亦有不得非法拘留或拘禁他人的規定;此外,第2/99/M號法律對結社權作出了規範,當中亦有規定任何人有權自由地且無須取得任何許可而結社,但該社團不得以推行暴力為宗旨、違反刑法或抵觸公共秩序,以及不可成立軍事性的社團等,藉此具體落實在《公約》內規定的相關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與第40條、《基本法》第28條、《刑法典》第152條,第2/99/M號法律第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