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經屋法”法案,法案建議放寬經屋申請者資格,包括享受 4厘利息補貼起 10年後或經屋住滿 10年後的非簽契家團成員,可因為結婚重新申請經屋。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放寬經屋申請資格,但關注為何結婚才可抽離原來家團,他引述政府解釋,因經屋資源有限,目前只能根據實際情況,要建立新家團時才能脫離原來家團重新申請;有委員提出單身亦可,政府則回應指暫時資源有限;委員會認同是次放寬,只是關注放寬程度,希望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綜合考慮。
法案又建議限制申請者擁有不動產的期限由5年延長至10年,政府解釋是次修訂是根據目前政府掌握的土地資源及未來公屋興建的供應量而作出的調整,由於未來經屋資源在短時間內仍是有限供應量,政府不希望給予市民太大期望。但強調是次修法並不是最後一次修訂,未來將根據實際情況收緊或放鬆。
另外,法案提出若申請人的配偶為非澳門居民,不論其採用何種婚姻財產制度,均須將配偶收入和資產一併計入家團整個收入和資產內,但配偶卻不納入家團成員。委員會認同把資產加入,但認為「配偶」的定義是指雙方共同生活,配偶不被納入為家團成員並不合理。何潤生表示,經討論後政府基本接納委員會意見,未來會調整行文,將非本澳居民配偶列入經屋家團成員,資產及收入限制亦需於申請時列明。
何潤生又指,政府通過公開諮詢顯示,超過一半社會人士認為繼承雖為被動,但繼承的金額要計算在資產限額內,若繼承後不超過限額便符合申請資格,委員會對此無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