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制定特區政府移交法律制度或指引

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或稱「歐陸法系」。「大陸法系」的最主要特徵是「成文法」,白字黑紙,剛性規範。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與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體系,是「海洋法系」(亦稱「英美法系」),其最大的特徵是「不成文法」、「普通法」、「習慣法」(「案例法」)等,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有著明顯的差異。

因此,不僅是因為澳門特區實行的是「成文法」,而且也因為是健全法制,鞏固法治,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需要,所有政務和行政行為,都應該有明文確定的法律法規來規範,並嚴格遵守,而不是依照「習慣性做法」,「約定俗成」來行事。按照這種思維定勢,在特區政府換屆時,除行政長官是連任這一屆之外,都適宜有一個政府交接的法律制定或行政指引,進行規範。

而在過去,除在澳門回歸時,政府的交接是屬於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亦即既不是澳門特區層次的政務,也未能進行特區立法,而沒有政府交接的法律制度或行政指引,因而可以理解之外,在第二任行政長官與第三任行政長官之間的政府交接,及即將進行的第四任行政長官與第五任行政長官之間的政府交接,卻是沿用「習慣」方式進行,而沒有按照「成文法」的框架,為此制定政府交接的法律制度,則總是讓人感覺到法制的不夠完善,及對如此嚴肅的政治活動的法治精神尚未完全到位。

既然是「一國兩制」,而且澳門也是一個國際城市,因而澳門特區政府的交接,也就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因而有必要參考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走向政府交接的法制化,制定政府交接的法律,至少也應該有一個行政指引。

當然,澳門不是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中國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因而澳門特區政府的換屆交接,原則上是屬於「一國」與「兩制」相融合,亦即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事務,因而中央具有很大的「話事權」。這個政府交接的法制,也只能是規範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範疇內的事務,而不能及於中央事權方面的事務。

筆者翻查了一些資料,法國、德國、日本、俄羅斯等實行「大陸法系」的主要大國,固然都有制定了國家和地方政府交接的法例,就算是實行「海洋法系」的美國,也都有類似的法律制度。實際上,美國在一九六三年第三十五屆總統肯尼迪任內,通過《總統交接法》,並於二零零零年十月進行修正。《總統交接法》對總統交接的日期、提供正副總統當選人服務與資源、提供卸任正副總統服務與設備、申報財務狀況、接受捐贈之限制、適當授權、人員訓練、交接指南編制……等系列項目,都有明確規範。

當然,按照基本法對澳門特區的政制設計,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根本沒有「政黨輪替」這一回事,因而不必完全照搬這些法律條文。但為了保障政府交接的順利進行,並將政府交接導入法制化的軌道,制定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政府交接法律制度或指引,還是有必要的。

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資料,《政府交接制度》法律或指引,可將政府交接的工作劃分為三個階段,分別列舉新任和現任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應當注意的事項。

其中第一個階段,是在行政長官選舉期間。現任行政長官和政府必須在選舉開始後,定期向新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提供有關澳門政務運作和重大政策的簡報,維持警察、司法和文官中立,避免選舉引發爭紛,影響政府機器的正常運轉。而行政長官候選人則應當成立交接規劃小組,研究交接可能遭遇的問題,並擬定對策。

第二階段是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到新任行政長官就職之間。現任政府必須成立協助行政長官侯任人的交接小組,主動協調政務、警察單位配合辦理各項交接工作。而各級政府機構也應立即依據統一格式準備交接簡報、人事清冊、檔案和預算、財產的交接。一定層級以上的人事任命和升遷,重大政策和條約的制定、簽署,除有必要者外,原則上應立即凍結。現任和新任行政長官應當保持定期聯繫,並針對危機預防及應變,隨時交換意見。成立交接監管機構,並負責處理移交的爭議。

行政長官侯任人則應儘速成立辦公室,下設行政長官交接委員會,其工作重點包括,檢視現任行政長官及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執掌和決策流程,並撰寫建議報告,主動與現任司局官員聯繫,建立交接視窗,定期聽取業務交接簡報。在人事安排上,應在專業能力和個人忠誠之間取得平衡,避免政治酬庸而阻礙政策推行。但也應爭取留任各部門優秀人員,並善用常任文官,避免機構記憶和重大資產的中斷,尤其是在關係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人事方面。更要注意人事變動會否引起特定利益甚至政治團體的激烈反彈。

當然,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審計署長,廉政專員,海關關長,警察總局局長,還有檢察長等的人選,中央應當「有角色」,侯任行政長官應與中央商討,並尊重及接受中央的意見。按照中央相關主管官員關於中央有權不任命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的說法,中央也有權不接受侯任行政長官提名並提請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人選。實際上,第四屆特區政府組閣時,「十五年全落」的決策,就是由中央作出的,因而崔世安提名的個別人選,未被中央所接受。當然,那是為了針對何超明不被提名,避免發生「蔡美莉效應」,而不得不採取的措施。但也從中看出,既然連行政長官都可以不任命,主要官員更是如此,因而一定要在提名之前,與中央有商有量。

主要官員在確定各司局人事後,應舉辦政務官職前訓練活動,協助熟悉業務及與文官、立法會及其議員、媒體、各主要團體甚至是反對派社團的溝通和協調工作;新任官員應當拜會各司局機構,聽取簡報,完成交接部署工作。

第三階段是在新任行政長官就職之後。卸任的政府在交接後一段期間內,卸任官員仍負有協助新任官員熟悉業務的責任。卸任官員應受「旋轉門」的規範,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擔任與先前職務相關的工作,以免圖利特定人士。

而新任行政長官則應以安定人心和政局考慮,盡可能延續既有的體制、法令和政策,避免引發具有實質否決權的勢力的強力抵制和挑戰。但也須在就任後之初的「蜜月期」,優先推行較能立竿見影的改革措施。在就職滿一個月後,應系統地檢討各部門的運作情況,加強縱向的溝通和橫向的聯繫,以及資訊的流通和政策的協調,並透過各種活動促進特區政府各部門在組織上和議題上的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