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 違例者最高可判監禁一年

【香港中通社10月4日電】因應近日暴亂在香港“遍地開花”、愈演愈烈的情况,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于4日下午宣布,引用《緊急情况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將于5日0時生效。該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結、獲批准集會或未經批准集會活動上蒙面,違例者最高可判監禁1年,罰款2.5萬港元。

《禁止蒙面規例》有豁免條款,包括宗教、健康、或傳媒在現場工作等情况可獲豁免。林鄭月娥當日在記者會上指出,此次屬于訂立附屬法例,遵循“先訂立、後審議”的原則,將于10月16日交由立法會審議。雖然訂立規例引用《緊急法》,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況。

儘管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况規例條例》已經寫明,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爲屬緊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爲合乎公衆利益的規例,包括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等;但反對派仍質疑特首是否有權這樣做。

對此,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4日在接受香港中通社采訪時指出:“行政長官有法律權力去通過《緊急法》來訂立《禁蒙面法》。《基本法》第八條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傅健慈續指:“《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也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爲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緊急法》其實早在港英政府時期1922年就在香港存在,回歸時立法會也未將其取締。因此這一條例屬于香港原有法律,亦與《基本法》無抵觸。”

“其實這種賦予特定人士以通過附屬規例作出公共管理的情况,在香港的成文法中是很常用的,”傅健慈舉例說,“比如《香港鐵路條例》也授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港鐵管理層可不經立法會通過而訂立即時有效的附例。因而特首此舉並不會僭越立法會的立法權。”

“先訂立、後審議”是否符合法規?傅健慈強調:“非常時期需要果斷立法,特首應履行職責,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不宜猶豫不決。如果要等立法會復會審議再生效,反對派一定會‘拉布’拖延。而暴徒現在已幾乎每晚上街,經常出現縱火、襲擊警察等激烈行爲,如此迫切的局面已不能再等。”

“循《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可以减少暴徒參加違法行動,幫助警察執法、搜證、舉證,同時也可能减少暴徒和警察的正面衝突,减少流血事件,是雙贏,值得支持。”傅健慈強調。

至于反對派質疑《禁止蒙面規例》會侵犯香港居民集會、示威、游行的權利,傅健慈指 “這絕對無道理”,“目前示威者已經濫用了游行示威的自由,去進行暴動,做出縱火、刑事毀壞的舉動,包括砸爛立法會、港鐵等,罔顧法紀,而且情况愈演愈烈,不能再拖延。”

《禁止蒙面規例》會否面臨法不責衆的困局?傅健慈指出:“只要立了法,警察就會依法執法。只要犯法,總會受到法律制裁。即便今天沒有拘捕,不代表明天拘捕不到。警方可以盡量執法,同時該法例也會產生一定阻嚇作用。”

也有人人憂慮《禁止蒙面規例》會加深社會撕裂。傅健慈則認爲“幷不會”,“因爲法律很公道,已有合理的豁免條款。如果你不犯法,為何要擔心這個法例。該法例旨在保障社會秩序與安寧。”

香港教育局通告學生校內外均不應蒙面

中新社香港10月4日電:香港特區政府教育局4日向全港學校校監及校長發出通告,促請學校提醒學生及家長:原則上,除因宗教或健康原因,學生在校內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遮蓋臉孔。此原則也適用於所有教職員及在學校工作的人士。

當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將于5日零時正式生效。楊潤雄同日向全港學校發出通告,稱在新規例下,任何人身處受規管的公衆集會或公衆游行,或非法集結(包括暴動)或未經批準的集結時,使用可能會隱藏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爲免誤墮法網,學生外出時不要以任何方式遮蓋臉孔。

通告稱,原則上,學生在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遮蓋臉孔,有宗教或健康原因除外,而此原則也適用於所有教職員及在學校工作的人士,如課外活動導師和由服務提供商派往學校提供服務的人員等。而教師與家長應以身作則,爲學生樹立榜樣。

楊潤雄强調,學校不是表達政治訴求的地方,學校與持份者應協力爲學生營造一個安全、平穩和寧靜的環境,讓他們正常學習和健康成長。他也呼籲學生在校外應避免接觸陌生人,切勿參與可能出現混亂、危險或違法的活動。

同時,局方促請學校盡快通知家長,使其盡早知悉新規例即將實施,相信在各方協力支援下,可守護學生,讓他們在平靜和安全的環境中正常學習、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