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簽署《動物防疫法》法案意見書,將提交立法會大會表決。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建議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有責任申報動物疫病及採取措施,市民發現動物異常,亦可通知市政署處理。原本政府在2017年將動物防疫及獸醫法一起公開諮詢,現時採取分開立法方式。動物防疫法主要要求業界及動物飼主通報動物疫病,透過公私合作,共同應對突發動物公共衛生事件。
最新的法案共23條條文,除要求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在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須在24小時內向市政署申報,否則構成行政違法並科處罰款;還有制定防範及應對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的管制措施,制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計劃。如果違反市政署命令的動物疫病防控措施,處以違令罪;如違反行政長官命令採取的特別防控措施,處以加重違令罪。
何潤生會後總結時提到,法案討論過程中正值新冠肺炎及內地立法禁食野味,委員會關注本澳禁食野生動物問題。他引述政府代表介紹,野生動物一般需由外地運入澳門,從其進口到售賣,均受現行多項法律管制,因此制度上相對完善。但亦會密切關注內地立法,補充相關工作,並不斷加強宣傳教育。
政府並設立免責條文,任何利害關係人均無權就當局依法採取的防疫措施要求任何補償。政府代表曾解釋,澳門沒有畜牧業或養殖業,今後基本不會出現大規模的撲殺情況,因此不會考慮設補償機制。政府亦代替飼主對其患有疫病的動物採取防止影響公共衛生和危及其他動物生命、健康的必要措施,故飼主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