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是不平凡之年。首先,是以習近平主席為核心的執政黨中央,領導全國人民進行艱苦卓絕的抗疫鬥爭,戰勝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實行的社會政治制度是管用的制度,也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這有力地阻擊了意圖以鼓吹「普世價值」等手段進行的「顏色革命」,繳其械,奪其話語權。
而在「一國兩制」事業方面,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决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這也將為香港特區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賦予的憲制性責任,創造有利條件。在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與特區法律「雙劍合璧」下,香港將能走上法治法制及經濟建設的正軌。
香港特區的兩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訂及頒布生效後,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能力及實效,可能會超越澳門特區。實際上,在嗎過去二十年來,港澳兩特區似是在各個領域,都有意無意地進行「你追我趕」的競爭。從對台工作到其他領域,都是如此,直至今次防疫抗疫。本來是一方處於先進地位的,但另一方推出更先進的措施,就使得其相對落後,因而有所不甘而「加碼」,又處於反超前位置。這就構成良性競爭的局面,有利於「一國兩制」事業的發展。
而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在過去十一年來,澳門特區一直處於領先地位,並被視為在「一國兩制」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典範。實際上,在何厚鏵進行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完成憲制責任後,崔世安又在此基礎上,實踐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與澳門中聯辦合作率先在特別行政區舉辦「國家安全教育展」,今年即使是遇到疫情不宜聚集,也改以網絡展示方式繼續展出並走進校園。此外,還根據「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內容,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對維護網絡安全、金融安全和民防安全等進行立法,並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行機構。
澳門特區由於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行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因而得到各方面的認可。與美國兩大政黨及其政客關係極為密切的美國博企東主,對在澳門投資的信心大增,仍然大舉投資新建了更豪華的賭場酒店。這顯示他們不但接受了澳門特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工作,而且反而對澳門的投資環境更有信心,認為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動保護下,在澳門經營博彩業更安全,因而難以挑剔澳門。這與美國某些勢力暗中支持香港的反對派甚至「港獨」勢力,極力反對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形成鮮明的對比。
同樣,蔡英文日前揚言,針對全國人大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要全部或一部「中止適用《港澳關係條例》,也強調只是針對香港,並不包括澳門。後來蔡英文宣布,由「行政院」組成「香港人道援助行動專案」,並由陸委會具體規劃及協調各部門執行,以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之前,收容那些懾於該法律威力而逃往台灣地區的「港獨」、「黑暴」人員,給予居留權並予以安置及照顧。這個專案稱謂的「香港」二字,也是專為香港的「黑暴」和「港獨人員而設,並不包括澳門的反對派人士。
當然,這些將會獲得台灣當局收容的香港「黑暴」及「港獨」人員,既非專業人士,也不願從事粗重工作,只是懷有打砸燒的「獨門技藝」。倘日後對接待安置照護不滿,在台灣街頭故萌故態,其後果由台灣當局自行承受。
在澳門特區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十一年來,尚未有觸犯該法律的事實發生,因而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尚未「發市」使用,目前只是發揮震懾作用,其實也是「備而不用」。而澳門的反對派朋友,卻仍然可以繼續行使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充分享受基本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雖然其中有人埋怨,因為已經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為囿於澳門較為特殊的社會環境,他們只得「自律」,因而其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程度有所「收縮」,但也不得不承認,直到如今,都沒有發生「因言入罪」的事件。實際上,即使是有極個別的反對派人士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因為其在行使公民權利時,觸犯了相關法律的規定。而且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以較輕的罪名定罪,而沒有採納檢察院起訴的量刑較重的罪名。
不過,以「一分為二」的觀點看,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實行中央與特區「雙管齊下」立法之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就可能會顯得相對落後。實際上,起草澳門基本法並設立第二十三條,以至回歸後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當時都尚未有「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因而是以應對「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角度而進行的。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並列舉「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各種形態後,澳門已經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力度上就顯得不足了。何況,在當年《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過程中,由於有香港的反對派渡海過來干涉,澳門反對派也進行抗議活動,為了法案能順利過關,而曾經收回進行修改,其力度比原來法案有所削弱。因而,《維護國家安全法》在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賦予的憲制性責任上,並非是完全的,只有七成以上。
後來,澳門特區在網絡安全、金融安全,民防安全等領域進行立法補強,但仍無法全面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更難以滿足全面覆蓋反制「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需要。實際上,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就正是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針對香港發生的恐怖襲擊等事件,所提出的四種罪行,是已經超越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七宗罪」的範疇。
而這正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所缺少的。其實,澳門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對「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所指的與「港獨」並列的「公投」、「自決」等現象。比如,有人假借「普選特首」之名,進行「公投」活動;又如,也有人在一年多的時間內,持續撰文鼓吹「自決」,並揚言要將這些文章集結出版,以昭當代及後世。
因此,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有必要認真參考全國人大的「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制訂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補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不足。當然,由於兩地區情有所不同,無須照抄照搬,但其主體精神還是有必要引用的。具體做法可以:一、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引進「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部分內容。二、倘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而制定,不能修改,就繼續採用現行方式,將「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內容,分別增補進現有的各領域法律中去。三、參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反間諜法》取代原《國家安全法》,另立新《國家安全法》的方式,制定一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但原《維護國家安全法》則作改名處理。為避免「疊床架屋」,新法律對現有法律的內容,只是一筆輕輕帶過,集中在應對其他「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