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綜合處處長 修法不賦予刑警身份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審議《修改〈司法警察局〉》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政府送交的最新工作文本接納了一常會多項意見及作出修改,包括原法案建議新增多個廳級和處級,但經一常會意見後,部分處級刪除或合併,個別則不賦予刑事警察身份。

何潤生稱,新文本修改“刑事警察當局”條文的內容,將原先建議新增多個廳級和處級重新修訂,包括原文本建議增設的報案及緊急行動處處長將刪除,政府代表解釋是可維持現行模式,無需賦予刑事警察身份。

原文本建議增設的行動支援處處長亦將刪除,行動支援處與技術偵查處將透過內部職能分配,而取消行動支援處處長職級;原文本的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處長則會調整及改變名稱,改為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由於未來工作需刑事警察當局職權,故將賦予刑事警察身份;

原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的行動工作撥入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研究工作則撥入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原文本的國家安全綜合處處長,則不會賦予刑事警察當局身份。一常會認同有關修改符合精兵簡政。

另外,何潤生表示,經接納一常會意見後,政府的最新工作文本新增“查閱資料的權利”條文,原來只有一款,現增加第二款,為當查閱有關資料時須遵守“個資法”規定,令條文更清晰。

歸屬司法警察局物件方面,一常會曾質疑在調查後留作司警局培訓之用的物品為何,政府代表解釋有些新型毒品、特定賭具、假鈔等,可在辦案後向法院申請作培訓之用,但其他物品如手機、電腦則不可以。一常會認同政府所提出的方向。

至於紀律制度方面,修文列出包括“醉酒且實際上對職務的正常執行造成了具體影響”,政府考慮了一常會意見後,增加“對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字眼。另外,對嚴重違紀行為時效方面,政府認為基於司警局職能的特殊性,必須對人員操守有更高要求,因此追溯時效維持十年時效。一常會表認同。

法案生效日期方面,由於《修改〈司法警察局〉》法案需與《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案同步生效,故建議政府訂明具體日子,一常會本周會討論《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案,屆時會訂出兩法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