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常會昨日完成討論並簽署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的意見書,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提高了投考司法官培訓課程的門檻,要求有至少四個學年的法學課程學位,不能像現時以文憑報考。並規定修讀的科目必須包括憲法、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商法、行政法及國際法等。取得上述學位後,須在澳門工作至少兩年,但不一定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政府解釋是重在了解社會具體情況,各行各業的工作經驗都重要,而且培訓及定期委任期間都會取得法律經驗。
至於有關規定會影響本身已有社會歷練,再修讀法律課程的人畢業後無法直接投考,陳澤武指政府已有考慮,由於從前工作時可能未有意投身司法界,取得法律學位後則能在工作中應用或分析法律,同時不希望存在例外情況。
法案又建議開除處分可對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的實習員作科處,陳澤武表示,委員會認同能提高司法官的質量,又認同法案建議在完成司法官培訓後增加 3年的定期委任,有助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觀察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擔任相關職務,再獲得司法官的確定 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