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威嚇營商行為 罰款兼封舖或釘牌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3日下午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及秘書馬志成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對於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除了科處罰款外,可根據程度附加處罰封閉商業場所或禁止從業相關事務。

會議討論近三小時,委員會完成新文本81條條文的細則性討論,仍要安排技術會議完善行文。

何潤生表示,法案未來賦予消委會執法及處罰的權限,一是為保障消費者經濟利益,如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為調查和研究該價格的形成,消委會可收集所需的最新、客觀及完善的資訊。二是經營者、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及其他參與生產或經營環節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均有義務提供上款所指資訊。

當消委會工作人員為執行監察職務而適當表明身份時,經營者、其代表及其所有僱員,包括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經理或輔助人員,均有提交監察工作所需文件及資料的義務。

對於不正當的營商行為會科處2萬至6萬元罰款,法案列出誤導性營商行為有15項、威嚇性營商行為有6項,當出現誤導性、威嚇性營商行為,除了科處罰款,尚可按行政違法的行為嚴重程度以及違法者過錯程度,單獨或一併科處下列的附加處罰,期間為自處罰決定轉為確定之日起最長1年,附加處罰包括封閉商業場所或禁止從業相關事務。

由於仲裁法已立法,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會送交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的仲裁庭審理。基本公共事業服務包括供水服務;供電服務;管路天然氣及管路液化石油氣的供氣服務;電訊服務;陸上及海上集體運輸服務。

法案又建議由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管理的調解及仲裁的程序,如所涉及金額不超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現時是十萬元),即屬無償向當時人提供。如屬當時人另有要求而產生的費用,尤其是自行委託律師或專家鑑定的措施所引起的費用則由當時人負責,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將來消委會新組織法規是專有行政法規,將設有消費者諮詢組織,取消委會全體委員會,政府代表指消費者諮詢組織與現時一般諮詢組織相同,包括會有政府代表及相關社會人士,但具體人數等仍在研究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