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初級法院昨日續審張祖榮涉貪案,廉署證人就案中第十三被告林輝康及第十四被告姚美莉的技術人員居留許可個案,與吳國壽及甄溢全之間利益收受、作出虛假資料以幫助二人申請移民作證。指出二人曾分別支付四十萬及二十萬元人民幣“顧問費”,予吳國壽等人協辦澳門臨時居留許可。期間有證據指林、姚二人在移民申請被拒期間,第二被告甄溢全曾幫二人向貿促局制作書面回覆。
廉署證人在庭上顯示出多份文件,其中包括「湖南工程設備安裝(澳門)有限公司」持有人,資料顯示持有人分別是吳國壽、唐章彔及何敬麟;而吳國壽以該公司名義,分別邀請林輝康及姚美莉到該公司擔任會計部總經理及人事部經理,而作技術投資移民來澳門;但據證據顯示,該公司有兩年期間員工收入為零,虧損及盈利都為零,疑為「無人公司」,然而公司卻向貿促局稱接到輕軌機電工程及銀河二期上料平台工程,但根據該公司內部清單顯示並沒有顯示有該兩項大型工程,而且證人認為,該公司的人員狀況根本無能力承接這些大型工程,故此根本無需要聘請林輝康及姚美莉來澳工作。
而林輝康及姚美莉曾分別給予吳國壽20萬及40萬人民幣,以作投資移民顧問費,其後時任行政長官不批准申請,吳國壽退回款項;證人就事件指出,其他投資移民公司就移民申請人所收之手續費根本不用幾十萬,如果辦理第三方國居留權,費用只是35,000元至40,000元;如果不辦理第三方國居留權,收費可能只是5,000元。證人指,就林輝康及姚美莉例子,正常合理的申請費只需5,000元左右,而他們是就來澳工作申請技術性移民,甚至可以自行向貿促局交付辦理費,根本不需要向吳國壽繳付數十萬費用。
林、姚二人的移民申請被拒,廉署證人表示,兩名申請人在分別收到貿促局所發出有關居留申請需作書面證明後,由於有關團伙人員未具“內涵”作出專業的書面回覆,故此吳國壽指示甄溢全“幫忙”制作回覆聲明。廉署亦在甄溢全辦公室的電腦找到一關於上述公司的空白信紙範本以及湖南工程公司的工程清單,清單亦顯示該公司有承接輕軌及銀河二期工程,指甄溢全在知悉該公司沒有承接大型工程的能力下,為二人向貿促局撰寫書面回覆。
除幫忙二人撰寫書面回覆外,廉署調查亦發現,吳國壽曾以低於市價的每平方米一萬九千元向甄溢全出售橫琴鉅星匯C棟五個單位,當中涉嫌收受利益。調查顯示,鉅星匯C棟共有一百二十八個單位,當中大部分市價為每平方米二萬一至三萬元不等。然而,法官亦詢問證人有無實質證據顯示甄溢全曾購買相關單位,證人則稱沒有資料顯示有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