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日前撰文指出,香港國安法是一部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為反制「港獨」而立,對「台獨」可以構成相當程度的法律威懾力和實際規制力,可有效切斷長期以來「台獨」與「港獨」勾結及對國家安全的危害。
文章認為,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顯示了「一國兩制」框架下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法理基礎及規制國家安全事務、反制一切形式極端分離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強大國家意志和制度行動能力,具有充分的法理正當性與合理性。「台獨」勢力構成該法精確定義和打擊的「境外勢力」的一部分。
文章說,從歷史和現實上看,「台獨」勢力在香港本土分離活動與「港獨」運動中一直扮演著積極主動的角色,「港獨」與「台獨」合流危害國家安全。「台獨」對大陸政權的政治敵意和滲透顛覆行為一直沒有停止,對美國干預中國有關行動的配合也無所不用其極。香港涉及國家安全的制度漏洞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完全暴露,民進黨當局和「台獨」勢力極限利用了香港「修例風波」達成三項政治目標:打擊政治對手,奪取2020連任政治成果;汙名及封殺「一國兩制」,拒統謀「獨」;緊密配合美國以「香港牌」遏制中國的冷戰戰略。
文章說,香港國安法從「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角度彌補了針對「港獨」與「台獨」的國安法律漏洞,形成了較為嚴密的規制法網:其一,設置了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整合了香港本地國安執法機制與司法程式,對本土「港獨」與境外「台獨」布下了嚴密法網;其二,根據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狀描述,「港獨」與「台獨」的任何勾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將受到精准打擊和懲治,民進黨當局伸入香港的干預網路必將被法律摧毀;其三,「台獨」勢力在香港、臺灣或國際空間,與「港獨」勢力勾結或者單獨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活動,不僅可能直接構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可能單獨構成該法規制的前三種犯罪,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只要「台獨」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就總有一款與之適配。
文章指出,為了增強對包括「台獨」勢力在內的外國或境外勢力的法律震懾力和規制效力,香港國安法在管轄分工與管轄原則上做了精心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在管轄分工上,中央在保留少數案件直接管轄權的同時,授權香港本地機構管轄大部分國安案件,這是對「一國兩制」與香港普通法司法機制的尊重與信任,也包含了對香港本地執法與司法機制的責任設定和監督預期。中央保留直接管轄權的少數案件,都是關涉危害國家安全的「大案要案」,「台獨」勢力在香港本地或外部從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很可能歸入這類直接管轄的範疇,相關案件將由駐港國安公署依法辦理。香港國安法的這一創新性制度安排實質上將對「台獨」勢力構成直接有效的打擊。
文章說,在管轄原則上,香港國安法參考內地刑法及其他各國的國安法,規定了屬地管轄、屬人管轄與保護性管轄相結合的綜合管轄體系。因此,無論「台獨」勢力是否在香港本地犯罪,只要實施了香港國安法規制的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任何一種罪名下的具體罪狀,都在該法的管轄與懲治之列。
文章指出,香港國安法僅僅針對反中亂港的香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台獨」勢力顯然是打擊物件,但港臺之間正常的貿易、社會與文化來往完全不在法律打擊範疇,相反還會得到這部法律的保護。
文章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是新時代「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結合的制度典範,也是兩岸關係範疇內反「獨」促統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一環,豐富發展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為兩岸關係中國家安全利益的制度保護進行了積極的立法嘗試,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江蘇出臺11條意見助力台企健康發展
【新華社南京7月13日電】江蘇省台辦等7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促進台資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出11條意見,服務引導台企妥善應對內外部環境變化。
意見提出,統籌抓好台企疫情防控和台資經濟發展工作,幫助台企用足用好各類優惠政策,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服務效率。
針對台企面臨的銷售和用工問題,意見提出,鼓勵台企優化產能佈局,運用新手段、新技術開發新客戶,拓展內需市場,克服銷售困難。同時,通過加快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延緩繳費、暢通招聘管道等方式,支援台企穩定就業崗位。
為支持台企創新發展,意見提出,支持台企發揮自身優勢參與5G、大資料中心、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發展總部經濟,增強製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意識。
據統計,今年1至5月,江蘇省新批台資專案超過250個,協定利用台資近20億美元,總投資千萬美元以上項目近4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