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局指引私校刪除 公積金“對沖”解僱賠償

【本報訊】教青局訊:特區政府一直重視及關顧教學人員的福利及保障,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三條,規定私立學校須為教學人員設立公積金,並自20132014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實施,使私立學校教學人員成為目前澳門唯一享有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保障的私人勞動市場的僱員群體。

教育暨青年局2020年4月下旬收到中級法院關於一宗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公積金計劃勞動訴訟上訴的裁判書,隨即積極開展了一系列具體的工作,包括聯繫相關職能部門機關聽取專業意見,進一步仔細檢視學校的章程,與教育團體負責人舉行會議、發函學校及辦學實體收集各校執行公積金“對沖”的具體資料;並促請其關注及跟進有關事宜。經綜合分析裁判書及學校的資料,並參考有關職能部門機關的專業意見,教青局以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退休保障作為最重要的考慮,制定及向學校發出《關於私立學校處理教學人員公積金“對沖”事宜的指引》。

對於私立學校在公積金章程或勞動合同中,設有以公積金的校方供款支付解僱賠償條款的情況,為配合法院判決所體現的精神,以及對私立學校教學人員退休生活保障的關顧,避免出現追討的爭訟,教青局向私立學校發出指引,內容包括:學校須刪除公積金章程或勞動合同中,以公積金的校方供款支付解僱賠償的條款,而在未完成刪除程序前,亦停止以《私框》第四十三條實施後的校方供款執行該條款。

對已於2013年9月1日及以後被學校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教學人員,促請學校向該等教學人員發放源於《私框》第四十三條實施後的校方供款,且倘有被用作“對沖”以支付解僱賠償的累算權益的金額;此外,亦促請學校積極考慮將其公積金計劃銜接至《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並大力推動校內教學人員選擇參與中央公積金制度中的共同計劃,讓教學人員的公積金款項更切實發揮退休養老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