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修公共採購法 金額門檻提升六倍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首次討論修訂“公共採購開支制度”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當局經參考近年本地消費產品、生産原料、建築材料的價格以及工資薪酬的變動,建議將採購程序門檻金額一律提升至原金額的六倍。委員會認為提升金額的解釋較為空泛,將要求政府提供資料詳細説明金額調整的依據,並希望政府介紹如何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使公帑用得其所。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關注各採購金額門檻提升後,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自主權亦有所加大,當局如何強化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採購的品質、公共競爭以及提升透明度,令到公帑用得其所,達至最佳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

現行法令規定當工程金額超過150萬澳門元,或施工期超過12個月,財產及服務的增添金額超過50萬澳門元或交收期限超過6個月,須訂立書面合同,但當局提交的文本中刪除現行法令所規定的超過一定的施工期及交收期或服務期須訂立書面合同的條文,小組會希望當局能解釋原因。

何潤生又稱,委員會冀盡快完成問題清單,並於三月中旬約見政府代表討論法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