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過兩年多時間,立法會一常會昨日完成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總結,立法目的為應付新興營銷模式,打擊威嚇性及誤導性營商行為,健全解決消費爭議機制,以便加強消費者各個方面的保護。
法案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建立的法律關係。透過遠程通訊技術建立的法律關係,則限於經營者須在澳門從事業務,且在澳門交付或寄送商品或提供服務。
消費者權利方面,法案列明在協商或訂立合同階段,消費者有權獲取的資訊。增加了獲得指導及便利訴諸司法的權利,又創設「無效的特別制度」,規定僅可由消費者提出且由消費者決定是否維持合同,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此外,清楚界定何謂「展銷及展覽的銷售活動」,以獨立章節專門規範。
對於遠程訂立的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法案最後文本大幅增加在訂立合同前經營者須提供的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有足夠的信息,能夠作出理性選擇。
消費爭議的解決方面,法案增加對必要仲裁中的消費者提供司法援助,經營者可對必要仲裁裁決提出上訴。此外,如涉及金額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現法規定為十萬元),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向消費者提供的調解和仲裁服務皆為無償。
何潤生表示,為讓政府有時間宣傳新法,法案建議生效日為明年一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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