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旅」修法議畢 仍「九十日」為界

  【本報訊】一常會完成細則性審議《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新文本修改不多,將提交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月首日起生效。
  李靜儀總結表示,委員會曾與政府討論禁止提供住宿的對象,政府解釋是延續現行法律的思路,只增加用90天逗留期限作劃分標準,期限不多於90日則必須住在合法的酒店業務場所。
  她稱,新規定不適用於外僱,亦設兩類例外情況,包括宗教團體或其他非牟利機構,以及高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提供的住宿;因親屬、工作學習或私人關係而熟悉,提供的無償住宿,這些都不視為提供非法住宿。委員會要求說明理據,會否令法律產生更多缺口。政府代表解釋,根據過往經驗,這些機構邀請外地人士來澳參加活動時,例如高等院校可能會提供宿舍招待外賓,修道院提供用作靜修的場所等,這種行為無論有償或無償,都不是法案打擊的對象,因此不需訂定例外性規定。
  此外,現時政府打擊非法住宿,有斷水斷電封屋措施,今次法案建議樓宇單位或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在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被調查前,已向旅遊局舉報,且無跡象顯示有份參與,旅遊局可採取縮短措施期間或不採取斷水斷電封屋措施。委員會認同這種處理方式,認為相對平衡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