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起草及諮詢工作體現全過程民主

  在紀念《澳門基本法》頒布三十週年的系列活動中,許多當年曾經參與基本法起草和諮詢工作的人士,紛紛回憶當年工作的情景,並認為在整個工作的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全過程民主,值得回歸後踐行「一國兩制」方針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中繼續發揚光大。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决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九月五日,全國人大選委會通過了起草委員會委員名單。起草委員會由四十八名委員組成,其中內地委員二十六名,澳門委員二十二名,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姬鵬飛任主任委員,王漢斌、李後、何厚鏵、何鴻燊、胡繩、郭東坡、馬萬祺、雷潔瓊、錢偉長為副主任委員。起草委員會直接向全國人大負責,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向我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十月二十五日,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委員長萬里頒發了任命書,宣告起草委員會成立並正式開始工作。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吸取了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經驗,廣泛吸收澳門各界人士以增強代表性。既有代表澳門金融界人士的何厚鏵,也有代表宗教界的澳門天主教區主教林家駿;既有代表教育知識界的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副主任黃漢強,也有代表娛樂博彩業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何鴻燊。其中包括中國內地駐澳機構負責人三人及澳門工商界、法律界、教育界、新聞界、宗教界、勞工界等各方面人士十九人。還有兩名葡萄牙血統的澳門居民亦即「土生葡人」,而且還是左派(黎祖智)、右派(宋玉生)都有代表。澳門委員的安排,照顧到了澳門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層,代表性比較廣泛,可以更好地反映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要求和願望,使起草的基本法能夠更加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
  為了更充分地聽取澳居民的意見,使起草基本法的諮詢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在起草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之後,二十二名澳門委員接受委托,組成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發起人會議,由在澳門的五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在新華社澳門分社(澳門中聯辦的前身)的協助下,開展籌組工作。發起人共召開了六次會議,到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成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由九十名成員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來自工商、金融、地產、法律、傳播媒介、宗教、勞工及社會服務團體的代表,其中包括土生葡人和外籍人士,被人們稱為澳門有史以來最有規模和廣泛代表性的民間諮詢組織。
  昨日,當年的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副秘書長賀定一,回想起三十年前要為澳門發展定好方向,她作為經濟專責諮詢小組的召集人,形容寫好基本法經濟篇條文並不容易。因經濟不斷發展變化,很難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預測澳門一九九九年後的經濟發展,故部分條文使用「自行制定」、「自行立法」等字眼,令條文靈活且嚴謹,亦為未來特區政府發展經濟預留決策空間,同時體現高度自治的方針。賀定一又提到諮詢期間爭論較大的條文,博彩業是澳門當時四大經濟支柱之一,人們對是否將「博彩」寫入基本法意見不一,經聽取多方意見及反覆討論,後來定稿使用「旅遊娛樂業」字眼。
  對此,筆者深有同感。筆者當時有幸,當選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並是基本法結構專責諮詢小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責諮詢小組、政治體制專責諮詢小組及工作程序委員會的成員。筆者深感到,中央政府是認真傾聽澳門居民的意見的。就以筆者而言,當時魯平、諸華、莫瑞瓊、周鼎、柯正平、胡厚誠、康冀民等中央官員,曾分別多次與筆者談話,詢問筆者對相關問題的意見,並做了認真的記錄。筆者深受感動,認為中央政府是如此重視本人這個「小人物」的意見,那麽本人也就應當以認真、慎重的態度,實事求是、負責任地暢所欲言自己的一些看法,哪怕是當時被「主流社會」視為「跟紅頂白」的觀點。但意想不到的是,中央官員聽完之後,還鼓勵本人進一步獨立思考,深人、全方位地研究分析澳門回歸進程中各方面的問題,不要受「主流社會」流行觀點的束縛。
  就筆者而言,中央政府樂於和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的具體事例,就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納入《澳門基本法》的問題。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時,葡國雖然已於一九七八年就加入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但以當時延伸到澳門生效的葡國憲法,其「公民權利和義務」篇章,基本上是全盤照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理由,一直未將之延伸適用於澳門。故《中葡聯合聲明》的附件一就未像《中英聯合聲明》的附件一那樣,寫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的規定將繼續有效的內容。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和咨詢工作啟動之後,筆者在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會議中,提出了這個差异的問題,並建議《澳門基本法》應該彌補這個不足(當時已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初稿,有相應的條文內容),以提高澳門居民的信心,及避免造成「大香港小澳門」的誤會。但因當時是「北京風波」剛發生不久,有個別基本法草委會和諮委會的委員擔心會將此建議與「民運訴求」掛鈎,對本人不利,而勸說本人不要再糾纏這個問題。然而,一些中央官員與本人個別談話之後,本人仍然堅持個人的觀點,即認為既然香港有,澳門也應有,而且《澳門基本法》寫上相關內容,更有利於增強澳門居民對未來的信心,消除對「北京風波」發生後的某些不穩定心理。他們一致同意筆者的觀點,並鼓勵本人不但可以繼續提出類似問題,而且還要多設法為解决此類問題提出「解套」辦法,尤其是如何在葡國尚未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情况下,爭取將相關條文寫進《澳門基本法》。
  為此,筆者提出了兩點建議:一、中方通過外交途徑,敦促葡方儘快而且必須搶在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向中國人大提出《澳門基本法(草案)》之前,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二、倘葡方不配合,鑒於葡方已宣布將《歐洲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可考慮在《澳門基本法》上加入《歐洲人權公約》繼續在澳門適用的內容。
  兼任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副秘書長的澳門新華社副社長胡厚誠和兼任草委會委員的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組長康冀民大使,曾為此專門約見本人並指出,中國是亞洲國家,因而回歸後直轄於中國中央政府的澳門特區,不宜繼續適用《歐洲人權公約》,故而本人第二點建議,並不可行。不過,第一點建議則具有較高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故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小組已向葡方小組提出相關建議,有關葡國政府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工作,正在進行之中。
  在中方的積極敦促之下,終能趕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即將結束之際,在經過中葡兩國政府的討論、磋商後,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並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舉行的前一日,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將此《國會决議》刊登在《澳門政府公報》,終使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能夠專列一個條文——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這些發生在本人身上或與本人有關的事情,充分顯示出中央政府樂於及善於吸納澳門居民包括「不同聲音」在內的意見。正是因為這種「走群眾路綫」的作風,才使得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大業順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