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3日下午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
對於法案建議,「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及利益,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或由行政長官根據該法律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
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後表示,並非法案提到的有關澳門特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等 8項事項都會列為國家秘密,行政長官須基於發生於或源於本澳且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的前提下,才可將有關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政府以公開競投或博彩法等重要法律文件舉例,雖然未公開前均屬政府行政上的內部秘密檔,但都未必上升至國家秘密。政府預料本澳涉及國家秘密的數量相對較少,僅行政長官有權限處理,可確保確定國家秘密工作的嚴謹及專門性。國家權限實體確定國家秘密後,特區政府會按現有聯絡溝通機制接收有關文件,相關文件外觀會明確標明國家秘密等級和期限等標識,本澳部門則不須再確認。
李靜儀表示,法案建議因職務、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接觸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均負有保密義務。
有委員關注接觸國家秘密的人,是否能明確知悉有關事項屬國家秘密。李靜儀表示,政府對此表示重視,將來立法後,對國家秘密一定有清晰標示,讓接觸到的人士知悉,以免不小心處理或披露。
李靜儀表示,內地將國家秘密分為三級,澳門則沒有分級,一概以國家秘密去訂定。此外,行政長官具有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權限,權限不得授予他人。她引述政府解釋指,有關做法是為確保定密工作的專業性及嚴謹性。
李靜儀引述政府指,保密期限屆滿時,為了澳門有健全的定密及解密程式,希望解密都有必要的審核程式,非採取自動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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