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區公報》刊登了《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該法律主要包括制定高端人才計劃、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三類人才引進計劃,訂定參加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資格要件和審批程序、尤其訂定通過電子平臺作出申請,設立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等內容,自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澳門特區的人才發展工作將邁向新階段。
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要堅持不懈地採取「1+4」適度多元發展策略,優化產業結構,持續推動大健康、現代金融、高新技術、會展商貿和文化體育等四大重點產業發展,逐步提升四大產業的比重,著力構建符合澳門實際且可持續發展的產業結構,爭取未來非博彩業占本地生產總值約六成。而《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結構,發揮人才的引領帶動作用,以提升整體人口素質、技術能力及競爭力;吸納頂尖人才,以提高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創新力、競爭力及國際知名度;引入能助力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尤其是經濟發展規劃和策略中確定的重點產業發展的人力資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儲備所需且屬緊缺人力資源的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的各類人才。就是要為澳門特區實現「1+4」適度多元發展策略,推動優化產業結構,持續推動大健康、現代金融、高新技術、會展商貿和文化體育等四大重點產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通過吸納頂尖人才,提高澳門特區的創新力、競爭力及國際知名度,以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該法律生效後,特區政府將分階段精準引進各重點產業發展所需的領軍人物和高級專業人才,借助他們的技術、經驗及市場網絡,帶動和支持本地產業發展,引領社會長遠進步。
《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在原來技術移民制度的基礎上調整了部分規定,順應了很多現實要求。比如根據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計劃獲得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及其家屬有關居留許可的獲取和維持,不需要他們在澳門通常居住,不要求每年在澳門居住的日子達到固定數量,該做法改變了原本技術移民制度中「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是維持居留許可的條件」。而高級專業人才的居留許可續期則須按照現行一般制度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摒棄了原本申請技術移民的其中一項要件,是必須擁有第三地的居留權。原來的做法具有許多弊端,在中介商的引導下,使用該項政策的內地居民,購買了某些國家的護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又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當事人,不應再使用其原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身份證進行民商事活動。而且,某些內地居民為了辦理技術移民手續,符合澳門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在取得第三國居留權時,是向當時與台灣有「邦交」的岡比亞等國購買居留權,而澳門特區政府居然也接收此類文件,就是無意地抵觸「一個中國」的紅線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內地居民在透過「人才引進計劃」獲批准給予居留許可之後,必須持有由內地主管實體專門發出的批准其進入澳門特區的文件,並獲澳門特區主管實體核實該文件及發出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其居留許可方產生效力。而且並須持有由內地主管實體發出證明其獲批准前往澳門特區永久居留的文件,方可獲發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這就契合《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有關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政策規定,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賦予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的規定了。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溴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在起草基本法期間,曾有草委會委員和諮委會委員提出建議,回歸後的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審批權,交給澳門特區政府。但中央一錘定音,仍然由國家掌握,具體是公安部操辦。因而按照該項規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定居,必須在內地辦理批准手續。而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定額,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也規定,大陸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而具體的做法,內地居民在領取「單程證」後,必須到戶口所在派出所註銷戶籍。但技術移民制度卻是「繞過」了「單程證」及「註銷戶口」的手續,干擾了內地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正因為如此,才發生有不少此類人士,長期不在澳門居住的情況,等於是「兩頭攞著數」,甚至是形成「高考移民」,對仍在內地讀書者的同學極不公平,衝擊國家的高考政策。而且,還發生了某些「怪事」,二零二零年初疫情最高峰時,澳門特區派出專機到武漢接回澳門居民,竟然有「澳門居民」因為在澳門沒有「住房」而婉拒登機,這就暴露了這類「移民」政策的欠缺正當性。
對於此類弊端,筆者曾經多次撰文評析。現在,籍著制定《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終於「撥亂反正」了。這是恪守《澳門基本法》,尊重公安部代表中央行使的內地居民移居港澳的權力,其實也是「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其中一環。
但也有一個細節上必須注意的,就是曾涉「基因編輯嬰兒」在內地非法行醫罪成判囚三年的內地科學家賀建奎,在獲得香港特區政府批准高端人才通行證(高才通)後,高調地在北京舉行記者會宣布,不但是有「打臉」中國政府及司法制度之嫌,而且也讓人頓生香港特區的「高通才」計劃是「不分珍珠與魚目,撿到籃裡就是菜」的感覺。因而香港特區政府入境處處長宣告其簽證無效,並會進行刑事調查,及規定此後申請「高才通」者必須附有無犯罪記錄證明。
在《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後,制定實施細則法規時,應當考慮訂定「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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