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討論工會法 爭今會期送交大會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討論《工會法》法案,法案爭取今個會期送交大會審議。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官員列席會議。
  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在會後總結。陳澤武表示,經過兩次和政府開會,已完成討論本次的文本,還有很多技術問題要解決,爭取在今個會期8月15日前完成討論工會法法案,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
  《工會法》法案對工會的組成、登記、消滅等方面都有規範,立法會二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討論工會的消滅規定,法案列明勞工局發現六種情況要通知檢察院,包括「利用不法手段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以實現其宗旨」、「其存在變成有違公共秩序」等,法院可判決工會消滅。委員會亦提出政府未有寫清楚在三年過渡期內,現有社團能否處理會員的勞資糾紛事宜。
  陳澤武稱,法案設有3年登記過渡期,但條文未有明確列明在3年過渡期內,未登記成為會員的勞工範疇組織社團,能否做工會事務,尤其是代表會員處理及協商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的事情,政府將會清晰文本內容。
  他表示,今次會議亦有討論到工會的解散和註冊登記,以及違反法例處罰問題,其中在註冊登記方面,與現時民法典吻合。至於涉及會員人數較少的工會,本身的據位人如何選出,以及代表性等,將在章程內列明。
  在解散工會方面,法案列明勞工局要通知檢察院的六種情況,並由檢察院向法院請求宣告工會消滅,有關情況包括工會全體會員身故或失蹤、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利用不法手段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以實現其宗旨、其存在變成有違公共秩序等。如法院判決工會要消滅,也要通知勞工局。陳澤武表示,本身工會要向勞工局登記,勞工局知道有關工會出現上述情況要按法案規定去處理,工會消滅的程式實際上和其他社團規定差不多。
  法案容許兩個或以上依法登記的工會可組成工會聯合會,陳澤武表示有議員關注若只有兩個工會組成如何選出聯合會的機關據位人?他引述政府代表指出,要由有關工會商議,並在聯合會的章程寫明代表比例等。此外,法案要求工會聯合會的會員名單要公開及持續更新。
  法案設三年過渡期,在法律生效前已依法設立並登記的社團,可在三年內依法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陳澤武表示,法案未有寫清楚在過渡期內,現有社團能否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事宜,立法會顧問引述政府解釋認為不能,但委員會不認同,否則會有真空期。政府表示會考慮如何處理,並在法案內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