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務局2名前局長李燦烽及賈利安涉貪案,涉案商人蕭德雄再獲中級法院減刑,刑期由原本24年在上月(11月)減刑至12年後,再獲減刑半年,即刑期為11年半。另1名商人吳立勝亦由初審判囚15年,上月獲中級法院減至4年6個月後,再減刑至2年半,但不予緩刑。
案中其中6名被告之後向中級法院提出判決無效爭議。蕭德雄其中1項清洗黑錢罪因追溯時效屆滿,獲裁定追訴權已消滅;吳立勝被控的其中2項洗錢罪同樣因追訴時效屆滿獲撤銷。其餘包括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等4名上訴被告被駁回。
早前,中級法院審理工務局2名前局長李燦烽及賈利安涉貪上訴案,裁定多人上訴理由部分成立,當中李燦烽刑期由24年減至17年;至於商人蕭德雄的刑期由24年減至12年;關偉霖的刑期由18年減至5年半。賈利安則未有提起上訴,20年刑期不變。
中級法院指出,由於李燦峰在接受案中幾項利益時,尚未具有公務員身份,不符合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犯罪主體要件,行賄對象亦相應不存在,顯然不能認定李燦烽等人構成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和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原審法院針對李燦烽擔任公務員前的利益輸送行為,判定上訴人受賄和行賄罪成,存有法律適用錯誤。其中李燦峰7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被開釋,當中多宗發生在他離開公職後、以及2014年12月20日正式就任工務局局長之前,但李燦烽濫用職權及違反職務義務,構成1項濫用職權罪。
中級法院表示,受賄罪是清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嫌疑人涉及相關受賄罪而判處的清洗黑錢罪亦應予開釋。中院又稱,未能充分合理認定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等商人及相關家族成員生意伙伴,與賈利安和李燦烽屬同一黑社會組織,欠缺各嫌疑人齊心協力而合意的具體客觀事實,原審判決亦存在適用法律的錯誤,相關人士的黑社會罪獲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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