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城區保護管理 行政法規六月生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澳門歷史城區」作為本澳重要的文化遺產和旅遊資源,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訂定「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八年先後進行兩輪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的意見,期間並持續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產中心及相關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及徵詢意見,經過多次諮詢意見及修訂後,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訂定十一處「景觀視廊」、十九條「風貌街道」以及二十四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訂定「建築修復準則」,為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法規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
  此外,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十一個方面提出「其他措施」。
  文化局局長梁惠敏補充,無論是過去公開諮詢,抑或制定行政法規前,文化局已透過國家文物局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提交文本審閱,此次行政法規已吸納其意見後修訂,出台後亦會將文本再送世界遺產中心,故才定在六月一日起生效。
  至於過往諮詢期間較為爭議的景觀視廊保護問題。梁惠敏指出,法規訂定的十一處「景觀視廊」的保護範圍與過去一樣,包括主教山眺望台至內港方向、西望洋聖堂與東南方向海面相互方向、聖地牙哥炮台至十字門水道方向、媽閣廟至內港水道方向、大炮台與東望洋炮台及燈塔之相互方向、大炮台至白鴿巢公園相互方向、大炮台至內港方向、塔石廣場與東望洋炮台及燈塔之相互方向、議事亭前地至市政署總署大樓方向、東望洋炮台及燈塔至外港方向、耶穌會紀念廣場至聖保祿學院遺址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