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審無線電通訊法 關注無線通訊設備定義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
  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昨日審議法案中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認可及銷售牌照」等內容,關注到無線電通訊設備的定義,是否包括手機設備。有委員提出需清晰「無線電通訊設備」內容,以及對銷售牌照申請人、無線電操作員的品行審查問題。
  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相關發射或接收設備於銷售或使用前須經當局認可,委員會關注如何進行認可手續,以及可否在網上銷售相關設備,對非在澳門註冊的零售或批發商將如何規範。
  黃顯輝稱,法案規範了相關設備的銷售問題,對生產、研發則空白,不排除澳門將來在這方面有所發展。委員會並關注到被當局廢止認可設備的證明書後,相關設備可否出口等處置問題。委員會還提出對銷售牌照申請人、無線電操作員的品行審查問題,認為有關人士若曾觸犯國安法並尚未恢復權利,則不符合品行要求。
  法案訂明無線電通訊設備銷售前須獲當局認可和發牌。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無線電通訊設備的定義和具體內容,包括是指涉及無線電訊網或通訊站,抑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設備;法案僅提到未來無線電通訊設備銷售,委員會關注法案沒規管在本澳倘有的無線電設備生產研發。
  法案建議郵電局發出期限10年的認可證明書,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訂出10年期限的依據,以及屆滿後如何處理相關證明書。另外,若涉及網上銷售或境外銷售無線電設備,政府應如何規範監管等實際操作,希望政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