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常會昨日完成討論《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及《澳門旅遊學院法律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兩法案主要規範大學的組織及運作的基本框架,兩所大學均享有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財產及紀律自主權。兩所高校的校監為行政長官,監督實體為社會文化司司長。兩所大學的章程(章程包括管理及運作規則、組織架構等)、學院通則及人事通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並須經特首核准。兩部法案均建議自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同時法案修法原則為不影響現職人員原有的權利及福利。
李靜儀指出,兩部大學法案有兩處不同,法案生效後,旅遊學院將更名為旅遊大學,政府向委員會詳細介紹更名後的好處及未來大學的規劃等。再者,旅遊學院一直有兩套制度,對行政人員適用公職法律制度,對教學人員及培訓人員適用個人勞動制度。法案修法的大原則是確保原有工作人員的權利不會因新法而受到損害,因此旅大的工作人員將採用「舊人舊制、新人新制」,每名原有人員都有選擇權,可選擇沿用「舊制」或轉入「新制」。倘若原有人員不選擇轉入新制,此法案對其完全沒有影響,可維持原有舊制。法案建議選擇期間是一百八十日,並從新的人員通則生效之日起方才計算,但一經選擇則不能再轉回舊制。
另外,為吸引國際知名學者或專業人才來澳,法案建議旅大聘請的講座教授及由講座教授出任校長或副校長的薪酬,以及理大聘請的研究教授及由研究教授出任校長或副校長的薪酬,不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年報酬上限約束。
本澳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