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嚴防「團結工會」借殼上市又淘汰「殭屍工會」

  行政會上週五討論完成《工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據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充實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該行政法規。法規訂定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及註銷登記的程式、機關據位人的委任通知、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及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事項的程式。此外,法規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以及參加或合辦活動的相關通知和預先許可的程式。同時,訂定勞工事務局發出證明書的程式、過渡期內的登記安排。法規將與第6/2024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有關處理工會登記申請事宜的條文則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至此,已經喧嚷了二十多年,有議員曾經連續多次提交法案但卻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中被否決的《工會法》,在由特區政府主導下,終於「靴子落地」。不過,《工會法》和《工會法施行細則》只是呼應了「勞動三權」中之一的「團結權」,規範工會的成立、組織、會員、財務、監督等問題;如果能夠更進一步,呼應「勞動三權」之二的「團體協商權」,進一步完善《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組織法》,明確化團體協商的協商方式、協商內容、協商結論的效力,以及協商效力的期限等問題,並呼應「勞動三權」之三的勞工所享有的「爭議權」(也有說是「罷工權」),制定《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有關如何調解、仲裁、裁決及爭議行為的行使方式、違法的罰則,就將更為完美,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有關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規定。
  《工會法》和《工會法施行細則》既參考了國際勞工公約的系列規約,也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澳門特區所實行的「一國兩制」方針,及負有維護國家安全和本地政治安全的責任,而擬制的,並由代表澳門民意的立法會「背書」——審議通過,因而是具有澳門特色的《工會法》。
  在立法會對《工會法》法案進行細則性表決時,有曾經多次提出《工會法》法案的個別直選議員投了棄權票,並聲稱政府擬制的《工會法》法案與現時澳門民間社團組織幷無大區別,只是給予具工會性質的團體增加加入社協的機會,但却受到更嚴厲的監督。其實,其人更「痛心疾首」的是,其最強調的「罷工權」,沒有寫進《工會法》中。
  實際上,其過去在多次提交的《工會法》法案中,就規定工會團體享有下達「罷工命令」的權利,這顯然是把西方的「普世價值」搬到澳門特區。但「罷工」有狹義和廣義的兩種解釋。狹義指勞動法意義上的罷工,即一個企業內的全體或多數受雇人,爲了維持、改善勞動條件或者獲得其它經濟利益的目的,與雇主發生爭執而又不能協商解决時所采取的共同停止其勞動的舉動;廣義的則除包括勞動法上的罷工之外,還包括政治罷工、革命罷工等。而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則規定禁止純粹政治性的罷工,而且還規定,在調解與仲裁程序中所作臨時性罷工限制,或在團體協約存續期間或罷工預告期間届滿前限制罷工。如能在公正與快速的調解與仲裁程序下使勞資爭議相關人員獲得適當補償,則限制對多數人民的生存與福祉關係甚爲重要的公務機構公務員的罷工。
  實行什麽樣的工會制度,應當要適合當地的實際情况。提出工會應當享有「罷工命令權」的議員,完全沒有顧及到《澳門基本法》設定的政治制度,是行政長官主導的合作制,幷非西方的「三權分立」,因而西方基于「三權分立」下的《工會法》的「罷工權」,就不適用于澳門特區,而且將「罷工」為作為政治鬥爭的武器,更不能容許。何況,雇員在面對「罷工」的倡議時,固然是有參加罷工的權利,但同樣也有不參加罷工的權利。如果工會享有對罷工的「命令權」,等於剝奪不參與罷工活動的部份僱員的自由和權利。而且,由何人主持對「不服從罷工命令」的僱員的處罰?工會作為民間團體,是不擁有任何的處分權的,否則就是「動用私刑」,這是法治社會根本不能運行的。
  當年通過天主教會接受美國、梵蒂岡等國家資金和設備的支持,同時將波蘭國內的右翼天主教徒與信奉天主教的工人、自由主義者、持民族主義立場的反蘇人士及少數反波蘭統一工人黨的左翼人士結合,而成立的波蘭「團結工會」,在推翻合法政府的「和平演變革命」中,所使用的其中一個重要工具,就是行使「罷工權」,讓波蘭經濟凋零,資金外逃。因此,《工會法》沒有寫入「罷工權」,也是為了嚴防滋生類似波蘭「團結工會」的「顏色革命」機構。
  也曾經有直選議員不滿《工會法》對澳門特區的工會組織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作出較為嚴謹的規範。其實,這是為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需要。實際上,目前在國際社會上,有關勞工領域的國際組織是蛇龍混雜、魚目混珠、泥沙俱下。既有屬于建制性質的聯合國屬下的國際勞工專門機構,及中國政府認可的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也有非政府間的國際勞工組織,甚至是受到美國中央情報局資助金控制所謂「壓力型」非政府國際勞工組織,後者更是專門從事顛覆他國國家政權的勾當,成爲推動某些國家「顔色革命」的重要力量。美國政府就有很多機構直接從事海外推進民主計劃,其中一些就與勞工領域密切相關,如「美國國際發展署」及「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局」等,可見在西方的「普世價值觀」中,是把勞工議題與所謂西方式民主捆綁在一起的。而在此之前,澳門特區就有某些以新興工會形式現世的反對派團體或人士,積極參與某些帶有政治色彩的非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幷出席其會議。對此,不得不慎。
  《工會法》為尊重澳門的歷史事實,充分肯定愛國愛澳工會所作出的貢獻,專門設立過渡條款,讓已依法設立幷登記的工會團體,在符合法律規定下,可沿用其原有名稱、保留其在身份證明局的社團登記,幷可豁免根據《選民登記法》對其界別確認進行重新評審。這一點,受到屬於澳門工聯總會的直間選議員的高度肯定。
  而與之同時,某些已經依法登記的「新興工會」,同樣也可以循此規定成為《工會法》規範下的工會,而且也有權要求參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工作,並享有立法會選舉間選中的僱員團體界別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至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勞工界」的選舉。當然,其所推出的參選人,必須通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資格審查。
  而愛國愛澳工會在依法進行工會登記中,可能會遇到一些「麻煩」,那就是某些行業如炮竹、神香、造船……等,已經退出澳門的產業舞台,而且其行業工會的成員也逐漸離開人生舞台,幾乎等於是「殭屍工會」,看來就不宜乘坐「直通車」登記為《工會法》規範的工會。當然,仍然可以保留為《社團法》規範的普通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