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浩輝為參選第六任行政長官,已經辭去終審法院院長、終審法院法官及澳門特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等三個職務,並於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但直到昨日,行政長官賀一誠仍然未有發布行政命令,委任新的人選填補上述空缺,似乎是連終審法院的代院長也尚未委任。
這就導致終審法院現在是處於「殘缺不全」的狀態,不但是院長「缺位」,而且也欠缺一名法官。如果現在有由終審法院承擔的上訴案以至是一審層級案需要審理,就必須依法從中級法院中借調年資最久的法官,參與組成終審法院的合議庭進行審理,有所不便。
而且,在十月間就要舉行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司法年度的開幕典禮,而其中一個重要環節,就是由終審法院院長作在司法領域的核心講話。如果屆時仍然未能按照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的程序委任終審法院院長,這個司法年度開幕典禮可能就是缺乏「正當性」和「合規性」。
或許,是要等待到十月十三日行政長官選舉,並完成所有的程序,解散選管會,現在擔任選管會主席的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完成歷史任務,「歸隊」終審法院後,「順道」委任其為終審法院院長,才舉行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司法年度的開幕典禮。
但是,現在終審法院院長亦即是「首席大法官」的位子出現「真空」,這對澳門司法制度和司法組織架構是有所缺失的,亦即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沒有「龍頭」。因此,在正式委任宋敏莉為終審法院院長之前,還需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由符合終審法院院長條件幷在終審法院年資最久的法官亦即宋敏莉以兼職制度代任。倘是不存在「衝突」的情況下,宋敏莉仍然兼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而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終審法院置三名法官。岑浩輝在辭去終審法院院長時,也同時辭去終審法院法官,因而也必須補充一名法官,從中級法院年資最久的法官接任。這樣,才能使到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完整無瑕」、「金甌不缺角」。
由於岑浩輝已經辭去終審法院院長,因而他就必然會「告別」在十月間的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司法年度開幕典禮。而他曾經連續二十四次以終審法院院長的身份,在回歸後歷年的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作「重頭講話」。有別於行政長官的講話只要是側重於政治領域,岑浩輝的講話就是司法領域的核心講話,高於檢察院長和律師公會主席的講話。
正因為如此,我們就可以從岑浩輝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精神中,揣摩到他未來的施政理念。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在澳門回歸祖國後的第一個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亦即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一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岑浩輝首次「華麗登場」。他指出,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一年特區司法年度開幕典禮的舉行,具有重要意義,這不但是國家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後舉行的第一個司法年度典禮,也是踏入新世紀後特區司法機關的首個司法典禮。而管治權的變更、新的政治體制的確立,必然給社會各個層面帶來深刻的影响,司法制度作為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份,其變化和面臨的挑戰亦非常明顯。隨著特別行政區的成立,符合《澳門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原則的新的法院體制必須全面開始運作。為此,一方面要根據《澳門基本法》和其他司法組織體系方面的法律規定,構建出獨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區域,設立包括終審法院在內的三級法院體制,以行使國家賦予特區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另一方面,以本地年輕法官為主體的法官們要責無旁貸地承擔起確保特區三級法院正常運作的歷史重任,以保證司法制度的延續和司法權的平穏過渡,及時解決各種公私矛盾、維護社會的稳定和市民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隨著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成立,從無行政財政管理經驗的三級法院院長,在履行法官職責的同時,必須自行處理涉及整個法院系統的行政財政事務,並為三級法院的有效運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援。
由此可見,岑浩輝在回歸時出任終審法院院長,就是在澳門司法領域的一個重大改革,這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習近平主席指出,「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則事半功倍,不得法則事倍功半甚至產生負作用。」這對「立」與「破」的概念表達了建立先進的新文化與打倒反動的舊文化的決心。岑浩輝秉承這個精神,領導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在繼承原有法律及司法系統的同時,進行重大革新,在司法機關中慎重並按步就班地推廣使用中文,建立司法輔助機制等等,保證了「一國兩制」的司法尊嚴,使得司法裁決獲得尊重的根本保証。正因為如此,二十多年來沒一位法官或司法文員因濫用職權或貪贓枉法而受到處分。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得到廣泛認同,公平正義得以彰顯,司法機關作為權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相信,岑浩輝在就任行政長官後,也將以這種「守正革新」的精神,對現行的一些未能適應時代發展的機制,慎重而又堅決地推動改革。
岑浩輝曾經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對於區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缺位」表達了「耿耿於懷」的心情。他指出,切實推進區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不但是當下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外部環境以及港澳特區加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之必然要求,而且與澳門是國家一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憲制地位和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相一致。我們有必要從革新思維的角度進行思考,拋棄舊框框的約束,大膽創新,完善這一與《澳門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尤其是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應該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工作,就新時期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關的實體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範,填補回歸以來所存在的這一重要法律的空白,使司法機關及執法部門在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有法可依。相信,他在就任行政長官後,將會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並與內地、香港特區進行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協商。
岑浩輝也曾兩度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談到了《土地法》的問題。他在列舉了與《土地法》相關的訴訟數據後指出,因為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巨大經濟利益的案件明顯增多,從而導致出現「政治司法化」。為此,他強調指出法院非萬能,司法程序只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一種法定手段,司法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不是解決所有糾紛的唯一途徑,在解決社會矛盾方面,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有本身的角色。相信,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後,也應對《土地法》進行必要的修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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