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有「ICC國際仲裁法院」之設嗎?

  就在俄羅斯總統普京對蒙古國進行正式訪問,海外媒體對作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的蒙古國,沒有執行國際刑事法院(ICC)對普京發出的逮捕令,成為第一個未執行「ICC」對普京逮捕令的締約國,而鬧得沸沸揚揚之際,某些海外媒體也將中國澳門特區與「ICC」扯連在一起。不過,這個「ICC」並非是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何況中國也不是「ICC」的締約國;但澳門曾經有一些大學組織其法學生參加「國際刑事法院中文模擬法庭比賽」(簡稱「ICC中文賽」)。
  而海外媒體報導的中國澳門特區與「ICC」扯上「關係」的,是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該機構沒有在中國設立仲裁庭,中國是否承認「ICC」對涉華仲裁,存在著不同見解。多數人認爲,根據《仲裁法》第十條的規定,國外仲裁機構幷不屬于《仲裁法》之下的「仲裁委員會」,且仲裁在我國是經行政機關特許才能提供的專業服務,中國政府尚未全面開放仲裁服務市場,當事人不能選擇國外仲裁機構來我國進行仲裁;另一種觀點認爲,應當對「仲裁委員會」進行靈活的擴大解釋,將「仲裁委員會」理解爲國際上更爲通行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不僅包括我國的仲裁委員會還包括國外的仲裁機構,由此,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之時可以選擇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也可以選擇國外的仲裁機構。
  不過,現行通常的方法是,涉華經濟貿易任何爭議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在北京進行仲裁。也就是說,中國對涉華經濟貿易仲裁保留自己的獨立性,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執行仲裁職能。以此推算,根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作保全的安排》,在香港進行的仲裁可以在仲裁過程中申請內地法院進行財産保全、證據保全、行爲保全。而香港仲裁包括在香港進行的由ICC國際商事仲裁院管理的仲裁。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區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仲裁保全安排》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兩地簽署的第五項司法協助安排,是對二零零七年十月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的完善,將容許仲裁當事人請求另一方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防止仲裁對方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使當事人更便利地獲得跨境仲裁保全協助,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簽署《仲裁保全安排》是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重要舉措,將更有效地維護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兩地在民商事仲裁領域的司法合作,服務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發展。此外,也有利於吸引更多當事人選擇澳門仲裁機構開展仲裁,從而帶動本澳仲裁業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表示,《仲裁保全安排》標誌著兩地在民商事領域實現更優化、更完善、更全面的司法合作,將為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中提供更優質、更高效、更便捷的司法服務,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有力推動了「一國兩制」在司法領域的實踐發展。
  但這不等於是澳門特區設立了一家「ICC仲裁法院」。然而,最近海外媒體卻報導,老撾法院拒絕承認「澳門ICC仲裁法院」的裁决。事緣於一家澳門設立、從事博彩業的公司「Sanum」,圍繞在老撾合作建設、運營老虎機游戲廳和賭場,與「ST集團」、「Mr. Sithat Xaysoulivong」和「ST Vegas公司」(以下簡稱「ST集團」等)簽訂了一系列協議。但後來發生投資糾紛,「Sanum」先是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仲裁庭提訴,但新加坡高等法院認爲依據雙方協議仲裁地應爲澳門特區,而非新加坡,因而「Sanum」公司向澳門特區「ICC仲裁法院」提交調解申請。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判「ST集團」等對「Sanum」公司作出賠償。「Sanum」公司據此向老撾法院申請該裁决。而老撾法院則認爲,老撾法院已經依據老撾法律對「Sanum」公司和「ST集團」間的糾紛作出終審判决,且已經執行。「Sanum」公司參加了三級法院的審理,沒有對管轄權提出异議。而且「澳門ICC仲裁庭」在澳門特區作出的裁决也違反老撾憲法和法律,因而老撾法院難以承認該份仲裁裁决。
  該宗經濟貿易糾紛的訴訟過程頗為複雜,我們並非是國際貿易法專家,看得「蒙查查」。但有一條,澳門特區不但未有參與「ICC」機制,而且更沒有「ICC仲裁法院」之設。實際上,根據《澳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澳門特區設置三級法院體制,享有國家賦予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中第一審法院由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組成。現今初級法院設有三個民事法庭、五個刑事法庭、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一個勞動法庭以及一個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第二審法院是中級法院,審判對第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終審法院是最高級的審判機關,並審理各法定部門首長有關刑事的案件。我們查遍《司法組織綱要法》,都未見有所謂「ICC仲裁法院」的設置。
  或許,這些新聞稿的撰稿記者,對中國澳門特區的司法制度及組織不熟悉,因而就「想當然」地認為澳門特區也有「ICC仲裁法院」之設,或是將國際「ICC」仲裁機制的裁決當作是「澳門ICC仲裁法院」的裁決。不過,所謂「老撾法院拒絕承認澳門法院裁決」之說,對中國澳門特區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所造成的傷害不小。
  從這一事態中也可以看到,澳門商人在海外開設賭場,危機重重。不是被「黑吃黑」,就是受困於當地的司法體制不健全而吃了大虧。尤其是在《新博彩法》生效後,此前經營貴賓廳而賺得盤滿缽滿的貴賓廳主無法繼續在澳門「瘋狂發展,野蠻生長」,就「移師」到海外尤其是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照版煮碗」地設置貴賓廳,或是注資當地的賭場。而那些曾經寄生於貴賓廳的「沓碼仔」和「公關」等,也跟隨「組織」到海外「重操舊業」。但據說都不甚如意,甚至發生「地頭蛇欺壓過江龍」的鬧劇。而且東南亞一些國家與中國保持友好,按照當地警務機構與中國公安部達成的協議,嚴限賭博活動尤其是線上賭博以至「電詐」犯罪行為。因此,他們再也沒有此前哪支撈得風生水起的「歌仔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