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約250家事案件適用訴前調解制度

  【本報訊】政府提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當事人提起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申請家事調解,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新聞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對抗性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為此,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同時,規定家事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
  二、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三、規範家事調解程式的主要環節,包括指定家事調解員及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主要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式的情況。同時,引入若干保障程式公平進行的規定,如調解員的迴避制度等。
  四、為促進透過調解解決爭議,規定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該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當事人更高的訴訟費用。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表示,法案建議家事調解程序需在60日內完成,在特定情況下可延長最多30日,而當事人不需要支付家事調解程序任何費用。她補充,法案目的是將家事案件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在訴訟前處理,希望在社工第三方介入下,協助當事人雙方提早解決爭議,包括親權歸屬、家庭居所分配等,若雙方在訴訟離婚過程中,達成共識後可提出兩願離婚。
  梁穎妍引述法院過去2年數據稱,法案獲通過後,預計每年約有250宗個案適用;而目前本澳社工人數約為1,400人,當中家庭服務範疇約有300人。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