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拋出「新兩國論」後,一眾民進黨政客跟隨起舞,將之具體運用於各個領域。最新的發展狀況,是在「國籍」領域。日前民進黨發言人吳崢質疑台灣民眾黨候任「不分區立委」李貞秀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將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個真的中國人「立委」,觀看「國家機密」,將有「國安」洩露風險。
吳崢所提到的李貞秀,一九七三年出生,從湖南嫁到台灣超過三十年,從政前曾在多家電子公司工作,育有五名子女,加入民眾黨成為終身黨員,並投入二零二二年「九合一」地方選舉輔選團隊,之後被提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排名第十五。由於民眾黨在「二零二四」大選中獲得分配八個「不分區立委」議席,而民眾黨對「不分區立委」設有「二年條款」,現任八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任職兩年後必須辭職,由該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名單中排序第九至第十六名遞補上任,因而排名第十五名的陸配李貞秀,將於二零二六年底「輪換」時,有機會遞補成首位大陸籍「立委」。因此,李貞秀目前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的辦公室擔任助理,進行「實習」。
吳崢開了個頭,引發了議論。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前日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美國總統大選後,對於美中台三邊關係及未來國際局勢發展之影響》並備質詢時,有民進黨「立委」跟隨吳崢的質疑並要求梁文傑作出回應。梁文傑回應說,根據《國籍法》規定,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保障參政權,但就任公職要回到《國籍法》。
昨日,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在出席陸委會第七屆「eye台灣win兩岸」短片徵選競賽頒獎禮時,也被記者問及這個問題。邱垂正表示,由陸委會主管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由「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沒有衝突。依據《兩岸關係條例》二十一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夠登記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這是為了保障原籍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的參政權,以及維護「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條文,所以設有十年條款;倘若選上了,在要任職公職人員時,這就必須適用其他法律,也就是滿足《國籍法》的要求。而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擔任公職人員時,必須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任何國家都一樣,不管這個國家是不是我們「中華民國」有承認的與否,都必須放棄當初原國籍,只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擔任公職人員時,必須放棄原國籍,也就是放棄非「中華民國」的國籍。如果說在任職時發生法律適用疑義,或有無法放棄的困難時,應該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也就是「內政部」。
而「內政部」昨日更是正式發出新聞稿,聲稱《國籍法》第二十條已明文規定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此規定係為確保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內政部」重申,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他們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
台灣當局《國籍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本身並無問題。實際上,「內政部」引述自己曾於二零零九作出指引的情事,就是針對在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間,台灣地區發生轟動一時的「雙重國籍案」而發出。《壹周刊》「爆料」稱,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擁有美國國籍,國民黨逼迫李慶安退黨,李慶安隨後也辭去「立委」。隨後,「中選會」認定李慶安自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五年擔任公職期間擁有雙重國籍,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決議註銷她的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當選證書,亦即當選無效。台北地檢署也依詐欺等罪嫌起訴李慶安;檢方認定她明知自己具有美國國籍,卻在當選市議員及立委後,沒有依規定提出放棄美國國籍的程序,在台北市議員及「立委」任內,共詐領一億多元。台北地方法院依四個詐欺罪嫌一審判處李慶安兩年有期徒刑,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北市議會上訴,李慶安免還支領費用定讞;而「最高法院」也以高檢署檢察官上訴程序顯為法所不許爲由,駁回其上訴,李慶安無罪定讞。
然而,李貞秀的情況與李慶安完全不同。因為李慶安所擁有的是美國的國籍,因而確實是存在著「雙重國籍」的問題。而李貞秀的原籍在中國大陸,而根據台灣地區的「憲法」和《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因而不存在所謂「雙重國籍」的問題,只有「雙重戶籍」的問題。因此,《兩岸關係條例》有關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夠登記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的規定,是符合台灣地區「憲法」的規定的。而台灣地區《國籍法》的相關規定,不適用於同屬中國國民的原籍大陸的國民。否則,就是抵觸「憲法」有關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規定。
這也正是體現「一個中國」的《兩岸關係條例》,只是規定中國大陸人士必須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夠登記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而「不敢」規範具有此背景者在當選後必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否則,就將自我否定其第一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的立法原意,及第四條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定義。
因此,台灣當局應對李貞秀的問題,只能是在「戶籍」方面做文章,不能在「國籍」問題上搞操作。當然,站在台灣當局的角度,或許可以模糊化處理,李貞秀在遞補為「不分區立委」時,以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台灣地區《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為由,聲明其已經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擁有「雙重國籍」。
其實,在民眾黨向「中選會」提交「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名單時,「中選會」明知其中的李貞秀是陸配(因為民眾黨就是以「陸配」作選民號召),也批准通過,就等於是已經承認她不存在在「雙重國籍」的「消極資格」問題。另外,二零二一年八月,中國國民黨籍的陸配史雪燕,雖然參選南投縣議員落選,但在游宏達因涉及貪瀆案解職後卻遞補上任,成為台灣第一位陸配縣議員,「中選會」和南投縣選委會也沒有就其所謂「雙重國籍」問題出聲,等於是默認在台灣地區定居的大陸居民,不存在著「雙重國籍」的問題。
兩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