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春:官員問責分四級 增勸誡機制應對輕微錯誤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時表示,為了配合新修改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領導及主管就職宣誓的規定,以及優化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中關於官員的委任、管理及問責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了本法案,以及在法案通過後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
  張永春司長表示,在完善就職宣誓方面,法案建議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會自動撤銷相關委任。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法案建議在新法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
  在委任領導及主管方面,為了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當顯示適合時才正式委任。此外,為了促進人員流動,法案建議如現職領導及主管以代任方式獲委任至其他崗位,在代任期間中止原有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終基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崗位正式任職,有關人員仍可返回原有崗位。
  張永春司長表示,為了落實構建管治梯隊的原則,在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處級官員在獲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正式任命官員前行政公職局需就有關任命提供意見。明確規定監督實體在決定續任官員時,需審視有關人員的表現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條件。
  張永春指出,在加強管理及問責方面,法案建議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例如當有關人員未積極執行上級指示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又或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運作造成影響或者損害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時,監督實體可終止定期委任。
  法案建議設立勸誡機制,明確規定當領導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屬部門,或者在執行政策時有不足之處,監督實體可向有關官員作出勸誡,相關勸誡會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分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
  張永春表示,法案建議確立領導及主管的專有紀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人員的義務,當領導人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時,原則上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交由監督實體作出決定。
  法案亦針對領導及主管職務的特殊性而規定專有的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例如親身或透過第三人從事屬其任職部門所主管或監察的私人業務,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等。
  透過是次修法,特區政府希望優化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機制,增加問責手段,使監督實體可以因應不同情況的嚴重性而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
  多名議員關注官員問責制,張永春表示,現行的「領導主管人員通則」已有官員問責制度,但政府認識到在人員管理、任用和問責方面存在不足,因此聽取了公眾意見作出相應的修改。又提到曾參考內地及香港制度,但由於兩地公務員體系不同,不能直接照搬。他強調,問責制度並非簡單地在官員犯錯時立即撤職,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處理,目的是防止重複錯誤並對其他官員起到警醒作用。此次法案梳理問責層級,從輕微錯誤到嚴重失誤,可採取的措施包括勸誡、不續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以及紀律處分。
  有議員關注取消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擔憂會刪削弱官員問責的力度。張永春表示,參考內地及香港經驗時,發現本澳對於輕微錯誤或工作瑕疵缺乏有效的處理手段,因此新增勸誡手段,類似「警告信」,將記錄於官員個人檔案中,並在官員續期時,監督實體要認真考慮並對續期作出說明。他指出,公開譴責制度在過去十五年未曾實施過一宗,因為制度主要針對嚴重錯誤行為,需終止定期委任並公開譴責,門檻較高。強調取消公開譴責並非隨意決定,而是將其分散到四級問責機制中,可以更加實際有效的運作。在完善四級問責制的情況下,若仍需保留公開譴責制度,可在小組會時作深入討論,政府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