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長官岑浩輝監誓下,澳門特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昨日宣誓就職。中級法院法官盛銳敏擔任選管會主席,選管會委員有檢察院主任檢察官黎裕豪、公職局局長吳惠嫻、市政署管理委員會委員麥儉明、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及新聞局副局長黃樂宜。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除了是由中級法院法官盛銳敏出任立法會管委會主席,代替已經在去年獲委任為中級法院院長的唐曉峰之外,其他五名委員,只有主任檢察官黎裕豪留任。
雖然盛銳敏昨日表示,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的日期,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訂定選舉日期屬於行政長官的職權,因而目前暫未有具體的選舉日期,但按照《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規定,每一立法屆由四個立法會會期組成,每一立法會會期為一年,正常運作期由十月十六日開始至翌年八月十五日,再加上歷屆立法會選舉的習慣,因而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極有可能是在二零二五年的九月中旬的一個星期六舉行,具體時間也可能是九月十九日。因而正如盛銳敏昨日所言,無需過於心急,但一旦行政長官訂定了選舉日期,整個選舉程序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有序展開及進行。
然而,為何行政長官岑浩輝卻是「提前」發出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名單,可以說是在其出任行政長官後公佈屬於「固定常設性」的人事名單之外,首個的「臨時編組性」的名單,從而令人產生「具有急迫性」的感覺呢?
這是因為,根據《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員組成,各成員須在選舉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長官批示從具適當資格的澳門永久居民中委任,並在其面前就職。這個「前一年」,恰恰就是在岑浩輝走馬上任後的十一天,而且扣除了回歸日、冬至、聖誕燈連續假期後,只有不到一個星期的正式工作日之內作出行政長官批示,因而就顯得「急迫」了。如果不是在行政長官的「換屆年」,就沒有這樣的「急迫感」。由於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五年,立法會的屆期是四年,兩者交疊起來是「二十年一潤」,因而被岑浩輝「潤」上了。
本來,既然《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各成員須在選舉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長官批示從具適當資格的澳門永久居民中委任,並沒有硬性規定在遇到「二十年一潤」的「潤期」時,必須由新任行政長官行使該項權力,但賀一誠卻是「禮讓」給岑浩輝在宣誓就職後行使。這就折射了賀一誠嚴格遵循了在新任行政長官已經當選,但尚未就職期間的現任政府,其對一定層級以上的人事任命和升遷,重大政策和條約的制定、簽署,除有必要者外,原則上應立即凍結的「看守政府」的政治和行政倫理。
二零二五年的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是在今年四月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明確加入「愛國者治澳」原則,進一步完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將不擁護《澳門基本法》、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的標準法定化,並交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判斷,而對於選管會依有關判斷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的及之後,首次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其意義,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明確加入「愛國者治澳」原則後首次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等量齊觀,都是旨在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不過,在此之前,就已經為排除「不擁護」「不效忠」者參選立法會而修改了《立法會選舉法》。但那次針對的是「向外」,是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竟然摻和葡國的政黨政治,由葡國的政黨提名參選國會議員。而在此之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選管會運用這個機制,宣布有二十三名人士沒有被選資格,包括六組共二十一人「經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今年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則既「對外」也「對內」,將「不擁護」「不效忠」的標準予以法定化,避免產生「法律認定的拗撬」。
在此基礎上,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還新增訂了曾被認定為「不擁護」或「不效忠」的候選人,在五年內不能再參選的規定。因而可以說,在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中被「DQ」參選資格的二十一人,不能參加第八屆立法會選舉。
不過,當時對新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有「不具有追溯期」的規定,可能會對上述情況產生「模糊空間」的分歧,應當明確予以澄清。否則,屆時有曾經被「DQ」者報名參選時,可能會發生法律衝突爭執。因而有必要及早填補一切法律「漏洞」。
但即使如此,在過了「五年禁止期」後,那些曾經被認定為「不擁護」或「不效忠」者,仍然有機會參選。早者,是在第八屆立法會屆期內,如有直選議員出缺,必須進行補選,這些人就有可能會參選。儘管在「單一應選名額」的情況下,非建制派極難會有當選的可能,但也可以作為「練兵」和「預熱」的機會。遲者,在二零二九年的第九屆立法會選舉,就是他們「滿血復活」「東山再起」的機會了,除非是其人沒有意願參選。不過,隨著這些人在這段長時間內的「沒有聲量」,也隨著建制派團隊有「新血」的加入,更隨著「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深入貫徹並成為社會民意的主流,其參選前景將難以樂觀。
反而重點是,必須大力宣傳新《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改善選舉風氣、提升選舉格調的具體規定。實際上,為確保立法會選舉順利進行,也確保居民在立法會選舉過程當中不觸碰到法律的底線,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對某些不法行為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限。其中包括禁止重複提名及重複提交參選名單,支持者須注意自己是否曾簽名成為多個提名會的成員;禁止在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進行競選宣傳;禁止於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公佈選民對候選人民意測驗或調查結果;禁止於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起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禁止公然煽動其他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等。上述禁止事項貫穿選舉的全過程,一旦違反相關法律,將會嚴重影響立法會選舉的公平性。因此,特區政府必須要加強宣傳《立法會選舉法》,讓社會充分瞭解相關法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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