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及副主席麥儉明於一月二日在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監誓,司長辦公室主任林智龍見證下宣誓就職。這個人事調整,既與澳門特區第六屆政府「中管官員」的任命無關也有關。其中無關的是,原任身份證民局長的周迎偉提升「半階」出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是因為前任主席戴祖義退休而填補其空缺;有關的是,原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柯嵐,在被第六任行政長官提名並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亦即所謂「中管官員」)為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後,由原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麥儉明晉升為副主席。
戴祖義的退休,是繼在澳門回歸祖國後的歷屆特區政府「中管官員」中,首次沒有葡裔居民之後,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也再次不是由葡裔居民出任。另外,市政諮詢委員會同時也於一月二日召開會議,自行選出二零二五至二零二六年度主席及副主席。經委員投票,許樂敏為市政諮詢委員會主席、高岸峰為副主席。亦即是葡裔居民的前屆主席司徒民義卸任並退出市政諮詢委員會,不過,有一位葡裔居民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新晉為市政諮詢委員會委員。
澳門回歸祖國後,特區政府的「中管官員」,從第一屆到第五屆都有葡裔居民,包括警察總局局長白英偉,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另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雖然是華人,但因為她是從小接受以葡文為母語的教育,習俗也遵從土生葡人,連姓名也跟隨葡式,因而也被視為俗稱為「土生葡人」的葡裔居民。而在第六屆特區政府,則是葡裔居民空缺。
不過,「接近權力核心」的行政會,仍然有一位葡裔居民歐安利獲得連任。按照基本法規定,行政會委員無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而不是「中管官員」,但必須是中國公民。由於歐安利已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了認同為中國公民的手續,因而不但可以出任行政會委員,而且也獲全國政協邀請出任其委員。
應當說,按照「岑浩輝模式」,葡裔居民未能獲提名及中央任命為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主要官員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範疇,其成員必須精準領悟及執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圖。而葡裔居民由於其教育成長背景,形成與澳門中國公民不同的思維定勢,不要說是準確領悟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圖,就是對於國籍的理解,也是按照《葡國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的思維習慣,來看待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因而就有人既要當葡國的葡僑委員會委員,又要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的咄咄怪事。
至於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疇內「兩制」事務的機構,就應當歡迎葡裔居民出任主管的職務。實際上,澳門特區政府的數十個局級機構,就有不少葡裔居民出任局長或副局長,而且由於熟悉澳門實際情況,因而基本上都能勝任。
至於市政署,一方面按照基本法規定,是屬於「非政權機構」,因而在任用非中國公民的葡裔居民方面,更具有寬容空間;另一方面,由於基本法規定,市政署的職能是受澳門特區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而葡裔居民同樣熟悉澳門的社會民生情況,葡裔居民更是澳門居民的重要一員,因而其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應有葡裔居民。在戴祖義不再擔任主席後,也應補充一位葡裔居民的委員。因而麥儉明「升呢」副主席後遺下的委員空缺,應由葡裔居民填補。
雖然市政署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範疇,但卻也與「中央與特區關係」扯上了那麼一點關係。一方面,由於《澳門基本法》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因而市政機構的屬性,是由中央透過基本法來確定。另一方面,由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必須要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而行政長官選舉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行政長官的任命更是屬於中央政府的職權,因而就決定了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也在一定程度上必須服膺於「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其主事人也必須精準領悟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圖。
偏偏就是在市政機構,曾經發生過偏離基本法的情況。當年「殺局」(取消臨時市政局)時成立的「民政總署」,包括筆者在內的一批論者認為是屬於政權機構,不是基本法所確定的非政權機構,但以母語教育的陳麗敏司長卻以基本法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表述中有一個「可」字,解讀為「可設可不設」非政權機構,由此而發生了一場大論戰。
然而,「可設可不設」非政權機構的市政機構的論點,及把「民政總署」辦成政權機構的做法,似是得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認可。在此情況下,《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政界部分包括「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但由於市政構機已不存在,因而隨後成立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就沒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其代表空缺卻由其他政界如人大、政協、立法會議員中找代表填補,導致行政長官選舉存在著瑕疪,亦即「不完整」。
直到二零一八年下半年,崔世安臨卸任行政長官時,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主導制定《設立市政署法律》(需立法會通過),及《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後,才糾正了將市政機構視為政權機構的謬誤。而且,也正因為如此,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才真正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的要求,擁有「市政機構成員代表」,而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也沿用了這個正確的做法。當然今後各任也是如此。
由此,就更為凸顯「岑浩輝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葡裔居民或俗稱的「土生葡人」,由於其出生教育成長的背景及社會氛圍,對中國的國情不甚了了,對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圖更是難以精準掌握,因而出任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中管官員」,可能會是「拉牛上樹」,未能準確地貫徹執行中央的政策意圖。因而今屆特區政府的「中管官員」,沒有葡裔居民,可以理解。
其實,就是在澳門出生及接受教育的華人居民,即使是其人極為愛國愛澳,但由於歷史及現實的種種原因,在領悟中央的政策意圖方面,也不及於類似岑浩輝這種在內地出生及接受普及教育的人事,更為精準透徹。
華澳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