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離婚案需訴前調解 當局指定社工任調解員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該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日在會後表示,近幾年每年有1000宗司法程式涉及家事案件,當中大部分為離婚案件,有未成年子女的佔四分之三,有200多宗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法律修改前,若兩人離婚若有未成年子女,夫妻必需透過法院辦理,而新制度可以由民事登記局處理。
  黃顯輝表示,政府聽取司法機關社服界及律師界的意見,為減輕司法機關壓力,若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當事人必須司法程式開展前接受調解,並希望以和諧方式,令有爭議雙方和好。有議員擔心若涉及家暴等情況的訴訟離婚,基本無可能達成和解,認為該環節拖長時間;另有議員認同,參考臨近地區有助於處理此類家事案件紛爭。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稱,若涉及家暴問題,調解員可立即停止調解程式和製作調解報告書,讓被家暴當事人可馬上申請訴訟離婚。
  在會上多名委員探討相關制度調解員資格範圍,法案規定由社工局指定的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的社工擔任調解員,黃顯輝表示,調解員沒有報酬,現有已註冊社工有1,000多人,當局日後將編製家事調解員名單,而調解程式不會向當事人收費。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日前公佈三地共有有146名調解員,其中澳門佔49人,有委員關注調節員範圍是否要局限於社工局內相關職程的公務人員或社服機構的社工。政府回應稱,引入訴前調解制度是新制度,需先行先試,而每年只有200多宗案件,現階段所需調解工作人員不多,因此維持只限兩類社工擔任,但需接受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