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調解制度 擬頒布半年後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政府構想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刊登特區公報後半年才生效,以便社工局為訂立調解員名單和培訓等做好準備工作。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重申調解員只能由社工局指定的2類社工擔任,且不會向接受調解當事人收費,政府立法初心為市民提供免費公共服務,讓社工擔任調解員較恰當。政府建議調解員不會因為調解工作而獲得報酬,有議員建議政府可給予象徵式報酬,例如出席費,以對調解專業的尊重。他稱,政府在會上未有說明未來提供免費調解服務產生的預算。
  黃顯輝表示,由於社工局需與相關社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以提供相關調解服務,並選定具家庭和諧方面有工作經驗的社工參與有關培訓課程。社工局亦需鋪排一系列配套工作,如制定指引、規定等,故政府構想待法案刊登特區公報後半年起生效。黃顯輝表示,希望能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前,即8月15日前完成法案審議工作。
  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局長制定在局方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具《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規定的專業資格認可的社會工作者擔任。有委員關注可否藉著法案推動調解專業的發展,如獲民間社團及機構開辦調解員的課程認可,以及納入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的調解員有否條件擔任法案所規定的調解員。
  黃顯輝表示,政府重申,法案屬創新制度,是先行先試,若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當事人必須在司法程式開展前接受調解,認為兩類社工擔任調解員較為恰當。政府又表示,調解員不會因提供調解工作有額外報酬。有委員認為,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的社工,即使是象徵性,亦希望為他們提供額外報酬,這是對調解工作的尊重。
  至於檢討機制,政府表示,若然社會認為需要作檢討,法案生效後一年會適時檢討,但不適宜在法案中規定必須列明檢討的週期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