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是全面落實基本法的需要

  在《澳門基本法》中,有兩個條文是涉及到建立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其中第九十三條是規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第九十四條是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按照此規定,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建立司法方面的聯繫,一般需訂立有關的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區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適當安排,通常是指達成有關的協議,但也不排除就某一個具體的、突發的司法互助事項尋求解决辦法。總之,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應當在尊重主權、對等互利的原則下,訂立司法互助方面的協議,幷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為了為建立國際司法互助機制提供特區法律依據,澳門特區已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頒布了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構築了一張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天羅地網,消除該領域的所有法網漏洞。根據《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合作,其範圍包括:一、移交逃犯;二、移管刑事訴訟;三、執行刑事判決;四、移交被判刑人;五、監管附條件被判刑(即緩刑)或附條件被釋放的人(即假釋);六、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等。在該法律生效後,澳門特區已經與葡國、韓國等多個國家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但《刑事司法互助法》的第一條第一款卻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亦即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排除」出去,因而是規範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另外,直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澳門特區關於區際追逃協助的「特別法」。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就是規範區際司法協助機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於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行的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澳門特區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爲一個單獨的法域。而且有關刑事司法及訴訟的全國性法律也不在澳門特區實施。因而要在一國內不同的法律區域實行司法方面的協助,其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間客觀上有建立聯繫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協助就有可能實現。
  有鑑於此,澳門特區政府曾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當時特區政府表達的立法意圖是,在於為兩岸四地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礎。但在該法案已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交由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之後,特區政府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致函立法會主席,以「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法案需要在充分考慮這些差異,以及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之間尋求平衡點。由於現時澳門與內地、香港特區仍就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協商,特區政府認為仍需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進行深入研究」為由,要求撤回該法案,並為立法會接受。特區政府但是的新聞稿指出,「但特區政府會繼續研究各種方案,有關工作不會停頓。」
  不過,直到現在,差不多十年過去了,都是「泥牛入海無消息」,亦即未有特區政府重新向立法會提交《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消息,這就導致澳門分別與內地和香港,以至台灣地區分別洽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進行。
  因此,時任終審法院院長的岑浩輝,幾乎每年都在司法年度開幕禮上致辭時,都提到應該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司法機關及執法部門在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有法可依,同時應盡快啟動與內地和香港就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開展談判和磋商,重點解決有關刑事逃犯移交、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被判刑人移交等問題。尤其是在岑浩輝參選第六任行政長官時,他在題為《奮發同行持正革新》的參選政綱中鄭重承諾,推進特別行政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加強與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交流合作,推進商簽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積極推動粵澳、澳琴司法聯繫和相互協助,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
  為何前屆特區政府會收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據說是澳門與內地、香港等地區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確實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與內地方面,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問題上,此外還有澳門的附加刑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的。實際上,當年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就曾為是否將「不設死刑」寫進基本法,進行過熱烈的討論。筆者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屬下居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也加入了「辯論大軍」。後來,是內地憲法學專家以基本法已經確定「現行法律不變」,其中就含有澳門不設死刑的法律現狀也不會改變之意,才結束了這場爭論。另外,可能還因為是內地和澳門、台灣地區都是實行大陸法系,而香港則是實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兩者之間存在著某些法律衝突或矛盾,一時難以釐清解決有關。
  但是,在澳門特區是實行歐陸法系亦即成文法,而在世界各國卻有不少主要國家實行海洋法系,還有一些國家(如伊斯蘭國家)實行稀里古怪的法律體系,與澳門特區的法律衝突更為明顯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屬一個國家不同法域之間,卻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讓人感到不可思議。還有更難以理解的,尚未實現統一的海峽兩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與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區,尤其是作為祖國母體的內地,還有也是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內的台灣地區,卻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不但是與習近平主席強調的「總體國家安全觀」還有一段距離,而且也令到澳門特區未能全面落實執行基本法。
  因此,是到了恢復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的時候了。在立法之後,如果確實是因為兩岸四地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可能難以「一步到位」,也不能因此而「因噎廢食」,可以考慮採取類似「CEPA 」的模式,先是簽署一個框架性的協議,然後逐步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各領域洽簽協議,最後臻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