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透過新聞局發出新聞稿,報導參加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調研的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合作區執委會主任張永春,在調研調研座談會上的發言。從新聞稿的表述方式顯示,張永春並非是以澳門特區代理行政長官的身份出席調研活動及發言,而是以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橫琴合作區執委會主任的身份,因而其發言內容的主題,也就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特區政府不同範疇的統籌協調,從政策、法律、資源投放、人力保障等各個方面加大對合作區建設的支持力度,與廣東省一起,全力推進橫琴合作區的建設,不辜負習主席和中央的厚望與重托;二是作為橫琴建設「第一責任人」的深合區執委會,必須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和高度的責任感,擔當作為,更加務實進取地投入到合作區第二階段的建設中來,以實際存在的問題為導向,制定任務和責任清單,限期限時解決,要緊扣「澳門+橫琴」的戰略新定位,基於澳琴的資源稟賦和實際條件,聚焦重點,推進橫琴的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等工作。
在澳門特區第六屆政府成立後,隨著澳門特區政府組成人員的重大調整,澳門特區參與橫琴深合區管委會和執委會的人選也進行了調整。其中「遵從慣例」的,是由行政長官岑浩輝取代賀一誠擔任管委會的「雙主任」之一,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續任常務副主任,特區政府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續任副主任,及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取代歐陽瑜出任管委會副主任之外,最大的變動,是由張永春取代李偉農出任執委會主任,而接替李偉農出任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戴建業,則改任執委會副主任。
此顯示,橫琴深合區在啟動第二階段的發展目標之後,法律改革的任務將會更重,甚至其位階還高於經濟發展。因此,才有由原是出任深合區副主任的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升任深合區執委會主任,而原來出任深合區執委會主任的澳門特區經濟財政司司長,「降半格」地改任深合區執委會副主任的調整。當然,由於張永春本來就是深合區管委會的常務副主任及秘書長,因而兼任執委會的主任,將能更好地協調管委會和執委會的工作,實施「一條鞭」式的領導及管理。但更重要的是,凸顯了法律改革及銜接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實際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體制,不但是習近平主席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而且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有兩種法律體系、兩個關稅區、兩種貨幣的區別和融合,並進行區域經濟發展史上前所未有的探索。尤其是「WTO」體系上,「中國澳門」是「WTO」的單獨會員體,而橫琴則是「WTO」中國主權會員體的一部份。兩個不同會員體的合作。如何能夠做到既契合「WTO」的規則,又能走出一條新路,並使得國家在批准橫琴深合區的各項改革措施,及廣東省和澳門特區在建設橫琴深合區的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過程中,都有法可依,從而強化依法治國,依法管「區」的實踐及形象,就必須進行跨域立法方面的探索及合作。在這方面,可能澳門特區的法律行政官員的理論及實踐經驗,比內地的法律行政官員要豐富紮實得多。也正因為如此,深合區執委會的法律事務局的負責人,就由澳門特區政府派出的官員擔。這在講究意識形態及「政治正確」的內地,是十分罕見的。當然,這也反映了國家對澳門特區政府的官員是由愛國者組成的高度信任。
正因為橫琴深合區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存在著兩種法律體系的衝突,因而在深合區的法律融合方面,就必須要下工夫予以解決。而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屬於政治類的刑法等,是由內地堅持「以我為主」之外,屬於經濟民生事務的民商法律,則應有澳門特區的深度參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提出,深合區的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營造趨同澳門及國際的宜居宜業法律制度環境,提升對澳門居民及國際人才的吸引力。為配合深合區建設,特區政府需要在部分領域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現正展開深入研究。此外,還將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總體方案》提出研究制定深合區條例,為深合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深合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此外,深合區可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國務院申請授權,根據需要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實施有關改革開放政策措施。上述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將為深合區改革創新提供充足的法律手段。為配合深合區的建設,特區政府需要在部分領域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進行深入研究。
習近平主席去年十二月十九日考察橫琴深合區時提出的「三通」,其中一個「通」是規則機制「軟聯通」,以加快建成琴澳經濟高度協同、規則深度銜接的制度體系,把琴澳一體化提升到更高水準。而「三個要看及有沒有」,其中一個就是「要看在發揮『兩制』之利、推進兩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上,有沒有創造新的制度性成果」。因此,逐步建構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是深合區一項重要的立法任務和複雜的立法系統工程,做好兩地規則比較研究是兩地規則銜接的基石,是更好執行中央支持深合區和配合澳門發展制度設想的保證。
但現在遇到一個實際問題。開發橫琴的「初心」雖然是為了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因而橫琴是為澳門而生,為澳門而興,其法律融合「軟聯通」應當向澳門傾斜。但在行政區域上,橫琴屬於內地,沒有「劃給澳門」,因而其立法工作,由內地的地方立法機關進行。因此,就有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及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等。澳門特區沒有「立法權」。
雖然說,在廣東省和珠海市的立法過程中,可以而且應當廣泛深入地諮詢澳門特區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但在相關地方立法機關「以我為主」的意識主導下,可能往往是向內地傾斜,與習近平主席要求的「軟聯通」及「推進兩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創造新的制度性成果」,還有一些距離。
因此,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立法,予以規範。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區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為加快橫琴深合區的建設提供法治保障。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來自澳門特區的委員,直接參與立法工作;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涉澳甚至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時,在擬制前期的調研階段,充分聽取和徵求澳門特區各相關界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在進入立法程序後,讓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審議該法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並給予充分的發言權。這樣,就能使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立法,更契合民主立法及科學立法的精神,並實現真正的「軟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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