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習近平主席對柬埔寨進行國事訪問的前夕,柬埔寨移民總局於本月十三日晚間十一時起,陸續將約五百名在柬埔寨涉及電信詐騙的中國大陸籍與台灣地區籍的嫌犯送往中國大陸,其中有一百七十九名台灣人。據柬埔寨金邊國際機場資訊顯示,中國公安部共計派遣三架專機將這些嫌犯從柬埔寨金邊載往中國溫州,所有嫌犯已於十四日早上送抵中國溫州。
據當地媒體報導指出,上月底柬埔寨國家警察總署情報局執行查緝,於金邊市桑園區沙南特高分區一處民宅搜索,共查獲一百八十六名外籍人,據統計後,其中七人為中國籍,其餘一百七十九人為中國台灣人。
若這批台灣地區籍嫌犯在中國大陸受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詐欺罪的刑責,及二零一七年北京、廣州等地法院對從外國遣返的台灣地區籍電詐嫌犯的審判案例,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若涉及分裂國家,或走私毒品、槍械等,可能因數罪併罰,而被判處死刑。而且,還將會處予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這是彰顯中國大陸對涉陸犯罪的台灣居民享有司法管轄權以至政治管轄權。這是因為,這些台灣地區嫌犯實施電詐犯罪的侵害對象,是大陸居民。
與多年前中國警方將從肯尼亞、印尼、馬來西亞等國押回中國大陸的電詐嫌犯,是交由北京、廣州等地的司法機關檢控及審理不同,今次是集中送交溫州公檢法。聯想到年前對緬北明氏家族犯罪集團,是由溫州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在緬甸各方配合下,明國平、明菊蘭、明珍珍三人落網並移交中方,也是由溫州檢察院以涉嫌殺人、電信詐騙、開賭及販毒等重罪對明國平、明珍珍、明菊蘭等三十九名被告提起公訴,因而估計,北京是將嚴懲跨境電詐犯罪集團的重大任務,交給溫州公檢法。
這次柬埔寨警方拘捕台灣地區涉電詐嫌犯的消息傳到台北後,「外交部」曾在轉知「法務部」及陸委會,盼通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機制,要求將台灣地區嫌犯送返台北的同時,指示其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透過各管道與柬埔寨政府交涉,要求柬國政府提供台灣地區犯嫌名單,並務必依據「國籍管轄原則」的國際慣例,將涉案台人遣返台北接受司法調查與審判。但柬埔寨警方卻不予理會,不但沒有提供台灣地區涉案人員名單,更直接將涉案台人遣交中國警方。
柬埔寨公權力機關「不鳥」台灣當局,既是出於現狀,也有遠因。現狀是,柬埔寨政府堅守「一個中國」原則,堅決拒絕與台灣當局發生任何官方關係。因此,直到現在,台灣當局都無法在金邊設立「代表處」,台灣當局對柬埔寨的「領務」,是由駐越南胡志明市的辦事處代行。在此情況下,不要說是台灣當局要求將台籍嫌犯遣送回台北,就連與柬埔寨官方進行「交涉」的渠道及機會都付諸闕如。
遠因是台灣當局情治機構曾經陰謀殺害受到柬埔寨人民敬重愛戴的西哈努克親王,因而柬埔寨官民都極為憎恨台灣當局。一九六三年五月初,中國國家主席劉少奇訪問柬埔寨,台灣當局情治機構策劃「湘江計劃」,在從金邊機場到市區的波成東大道的地下埋藏炸彈,謀圖殺害劉少奇、西哈努克、陳毅夫婦。中共中央調查部得悉情報後,派出一局副局長袁庚(即後來的深圳蛇口開發者)率隊前往偵查,在愛國華僑(包括後來移居澳門的邱成章)的協助下,全案偵破。該案震撼了柬埔寨官民。
今次柬埔寨警方將含有台灣居民的電詐嫌犯移交中國警方,在台灣地區沒有引發明顯的負面效應。除了是「外交部」發了新聞稿,對柬埔寨「表達嚴正關切與遺憾」,及指示其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向柬方表達「嚴正抗議」之外,「法務部」及陸委會都沒有吭聲,民進黨及其政治人物也「視而不見」。反而是網友們一面倒狂酸,「拜託對岸不要送回來」、「要回輕判?」,「還好是送對岸,如果被接回來,很快就放出來啦」、「該送走的不送走,該留下的不留下」、「要回來之後,再放掉…然後繼續在台灣騙?」「到機場就放人了啦」、「人才送美,詐騙犯接回台,一窩鼠輩」。
網友們的這種反應,由來有自。那是在多年前,當台灣當局接收到從外國遣送回的電詐嫌犯時,要麼是輕判,要麽是被判交罰款甚至直接判無罪,詐騙錢財也追不回來。甚至是桃園機場所在地的桃園地檢署以沒有接收到「涉嫌犯罪資料」,因而就以「不具起訴條件」為由當即釋放,而被台灣民眾罵個半死。甚至連屏東縣警察局局長方仰寧在參加全民防詐騙宣導後也坦言,「台灣詐欺罪的刑責真的太輕,對罪犯難有嚇阻作用」。這不但是打擊台灣警方的士氣(連台灣的檢察官也有怨言),而且不能起到對電訊詐騙犯罪活動的阻嚇作用,更不能安撫受害者。因此,他們倒是樂見大陸司法機關「該出手時就出手」,按照大陸法律嚴懲這些電詐嫌犯。
其實,電訊詐騙犯罪活動,最早的「發源地」就是在台灣地區,當年許多台灣民眾被害得家破人亡。因而台灣民眾是樂見電詐犯罪受到嚴懲的。而隨著台灣民眾對此類詐騙活動提高了警覺,上當受騙者越來越少。因而詐騙集團轉移陣地,轉到大陸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大陸公安加強緝捕,而且不斷提高偵察技術及設備,破案率甚高,因而犯罪集團再次轉移陣地,轉到其他國家和地區設立機房,並僱用大陸居民進行前端操作。
由於台籍犯罪嫌疑人作主謀及骨幹的跨境電訊詐騙犯罪活動,受害者主要是中國大陸居民,犯罪活動的加害地也是在中國大陸,無論是按照國際公法,還是按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慣例,中國大陸都優先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中國大陸的司法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司法審判。
在這兩個因素的加疊下,台灣民眾對於台籍電詐嫌犯被遣送到大陸地區受審,也就沒有較大的「抵觸」情緒。
兩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