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社工局局長韓衛等官員列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表示,法案明確符合家事調解員的兩個要件:由社工局局長指定的政府社工或民間社工、須完成由社工局主辦之針對本法案目的而設計的培訓課程。
黃顯輝在會後總結時表示,會議就「指定家事調解員」展開深入討論,有關調解員資格制度基本維持法案最初文本建議,僅在條文結構上作出調整,新增一款對調解員資格的明確規範: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局長指定在社工局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人員或具《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規定的專業資格認可的社會工作者擔任。此前政府代表曾指,未來法案生效後,社工局將透過協議方式,與提供家庭服務和擁有相關設施設備,並有意願與政府合作的社服機構合作,指定在該等機構任職的社工為調解員。但無論是政府社工還是民間社工,在正式成為調解員之前,均須完成由社工局主辦、針對本法案目的而設計的培訓課程。委員會擔憂日後實際操作中,若某位被指定為調解員的民間社工從原與政府簽署協議的機構離職,轉往另一家未與政府簽約的社服機構任職時,可能出現銜接上的問題。政府接受委員會意見,考慮在法案最新文本增加社服機構的相關規定。
法案維持最初文本有關扶養方面規定,扶養給付僅包括向配偶、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處於《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三十五條所指情況的子女。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未將父母要求子女扶養的案件納入家事調解制度的適用範圍。政府代表就此回應解釋,本法案的立法原意主要針對與訴訟離婚案相關的家事調解,因此現階段重點在於處理與離婚相關事項,包括訴訟離婚、親權行使的規範或變更,例如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問題,以及家庭居所分配等。委員會尊重政府的立法原意,並希望將來的相關制度適當擴大。
法案建議,當事人在提起四類司法程式(包括訴訟或非訴訟程式)前,必須先行完成家事調解程式,有關程式至少需進行60天甚至更長時間。從法律角度而言,某些訴訟權利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特定的法律權利,例如訴訟離婚的除斥期間為三年。換言之,當事人若欲行使相關權利,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委員會關注到,若按照法案原先文本的建議,未對此作出相應安排,可能導致當事人因履行強制調解義務而錯過行使訴訟權利的法定時限。因應此,法案最新文本新增條款明確中止制度,在須先行進行家事調解的情況下,相關除斥期間將予以中止,直至調解程式完結。倘若調解未能達成和解,當事人仍可繼續行使訴訟權利。
黃顯輝稱,法案若獲立法會大會通過,政府建議明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