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簽意見書 建議明年起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完成審議《廣告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將提請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細則性審議及表決。委員會表示,考慮新舊法律銜接需較長過渡期,法案建議若獲通過,將於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委員會主席葉兆佳在會後表示,法案自2025年11月25日獲一般性通過後,委員會共舉行六次會議,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就法案內容提出多項完善建議,並獲提案人採納。現行《廣告活動》法律已實施逾35年,未能適應經濟與科技發展。新法案法案引入多項針對新型廣告行為的監管規範,如互聯網廣告、比較廣告、代言廣告以及網絡直播行銷等廣告活動,訂定相關監管制度。委員會認同完善制度的必要性,令本澳法律制度能夠適應和解決廣告活動所產生的各種問題,並與鄰近地區的廣告制度機制對接及銜接國際監管規則。
  葉兆佳表示,針對常見的互聯網廣告,法案要求廣告不能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絡,尤其是針對以彈出或類似形式發佈的廣告,網頁或應用程式須清晰標明關閉選項及確保一鍵關閉。此外,對於網上違法廣告,法案亦規定本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及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有責任主動將違法的廣告「下架」及作出舉報。
  另一方面,法案針對日漸增多的保健產品廣告亦訂定相關規範。委員會認同制度完善,尤其是對保健產品進行了明確界定,以及訂明廣告的禁止內容,回應了業界長期以來希望明確標準的訴求;法案將簡化保健產品的行政審批手續,改為報備機制,大大提升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
  以往張貼廣告或派發傳單均需申請准照,新法對低風險廣告物免除行政牌照。戶外廣告屏安裝實行分類管理,若涉及較大工程或風險者,須向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並預先通知,同時取得經科局許可或登記。相關部門將提供一站式服務,便利業界申請。
  委員會並留意到法案規定獲發許可或登記的實體死亡或結束營業後,有關許可或登記便會被註銷,並未訂定任何變更許可或登記持有人的規定。委員會認為上述情況有可能對經營者造成不便,例如廣告主委托廣告公司發佈廣告,廣告公司成為廣告物的許可或登記持有人,若廣告公司結束營業,廣告主需重新申請許可或辦理登記手續。經與提案人討論後,提案人同意委員會的意見,在新法案文本中訂定變更許可或登記實體的程序,只要完成變更手續,原有的許可或登記便不會因持有人死亡或結束營業而被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