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投資居留法及時且有必要唯仍有不足 修訂投資居留法及時且有必要唯仍有不足

行政會昨日審議修改第一四/九五/M號法令《設立鼓勵措施,以吸納投資及使管理人員和具特別資格之技術人員留在本地區》。按照新的行政法規草案,不動產投資居留的申請者,除必須購買價值不低於一百萬澳門元的不動產之外,還須在澳門擁有不少於五十萬澳門元的銀行定期存款,同時還須具有大專或等同大專學歷。其申請人只有高中或等同高中學歷的,則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一、具有澳門永久居留權的直系血親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親屬;二、具備不少於二年經營商業企業或在商業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驗;三、為已設於澳門特區的商業企業的全資或合資擁有人。另外,原法令中透過不動產投資來澳定居的家庭成員,將改為不包括父母親;而退休人士投資五十萬元便可申請居留的優惠亦取消。新的居留制度亦引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有需要時可對有關投資居留物業作出估價。新的行政法規採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在其生效〔四月四日〕之前已遞交投資居留申請、排期遞交,以及已取得澳門居留權人士的續期和家庭成員的居留申請,將按原法令處理。

澳門特區政府對投資居留法令的修改,盡管仍然存在「未到位」之憾,但卻是十分適時的,也是有必要的,這是因為:一、從原法令的立法目的看,當時是前澳葡政府有鑑於澳門房地產市場受到內地進行整頓金融秩序的影響,原先已經虛熱並已出現泡沫的房地產市場,一下子泡沫爆破,致使整個市場陷入冰凍狀態,甚至拖累了澳門整體經濟,而採取的「救市」措施。希望能透過購買澳門樓宇單位可獲澳門居留權的優惠措施,盤活澳門房地產市場。後來,還進一步降低「門檻」,將投資額二百萬元下降為一百萬元。

而現在的房地產市場,因受為博彩業勃蓬發展及周邊經濟環境好轉等因素帶動,轉趨活絡。不但是交易數量大增,而且樓宇價格亦急升。因此,現在已不存在是否需要「救市」的問題,相反還因樓價與大多數市民的收入水平拉大距離且嚴重脫節,已使部份市民置業夢碎。在此情況下,也有就必要對原旨在「救市」的投資居留政策進行調整,使相關法令回歸到常態投資居留的國際慣例原點。

二、從技術操作條件看,按照投資及技術移民的國際慣例,對非因家庭團聚的移民資格,限制較嚴,以保証新進移民的個人文化及技術素質,避免引進不但不利於經濟發展相反還加重社會負擔的新移民。因此,對投資或技術移民的資格規定,設立了較高的「門檻」,包括在文化、專業及年齡等方面,都有較高的要求。

新的行政法規草案,似是有意向國際慣例看齊,提高了文化及企業管理方面的要求標準,藉以限制低素質人士藉投資居留渠道移居澳門。另外,還收窄了隨同投資者來澳定居的家庭成員的範疇,取消了其中父母親的優惠,只是保留了原法令的配偶及子女、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取消了對退休人士只須投資五十萬元便可申請居留的優惠。這樣做,可遏止外來移民老齡化的趨勢,減輕社會負擔。尤其是在特區政府正醞釀向老齡居民發放「生果金」之際,也可避免政府資源的被濫用。

三、從理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看,新行政法規似是有意向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法律規定靠攏。實際上,現行的投資居留制度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顯示,它是有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之嫌的。其主要的法律衝突,表現在它抵觸了內地公安部門對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管理,所採取的「以我為主性、條件規定性、審批定額性、証件特定性、口岸指定性」的原則,尤其是其中最主要的「以我為主性」,客觀上構成挑戰中央政府專有權限的事實。而特區政府權限部門曾在審批時,為了「出成績」而批准某些實質置業額不足法定一百萬元者的申請,也衝擊了本地區法令的嚴肅性,並為內地貪官逃避法律制裁大開方便之門。因此,特首何厚鏵曾在出席立法會答詢大會時,罕有地作出了批評,並表示要著手進行整頓,「絕不手軟」,不讓害群之馬毀掉投資居留的好政策。

新的行政法規在法律上對此作出了「補救」,引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制度,並規定投資者必須在本地銀行存入不少於五十萬元的定期存款。這將可防制「做假帳」及以向銀行借貸代替實款投資的不良現象;取消投資者父母定居的優惠,也符合內地限制向港澳居民在內地的父母發出單程証的規定〔港澳居民在內地的父母親,只有在內地無子女可依靠的情況下,才獲批准移民港澳〕。

然而,新的行政法規仍有不足之處,其中最令人詬病的,是仍然維持一百萬元的投資額。實際上,按照現時的房地產市道,新樓盤住宅單位的售價動輒就是二、三百萬元。一百萬元能夠買到的樓宇,已是品位及區位較差者,完全不符「投資居留」的概念。因此,為了使投資額符合「投資居留」的立法原意,還是回到第一四/九五/M號法令頒佈時的二百萬元,較為適當。